浅议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市场价值(4)
www.110.com 2010-07-10 14:42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对市场主体进行着民商活动的指导,规范市场秩序,协调交易双方利益及社会利益之平衡,而且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社会情况和经济关系的变化,一些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过时的法律法规却未能得及时修改或废止,如果机械执法无疑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而且为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实质正义,有违立法精神。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法律及修正法律从而实现市场主体权利救济。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并不健全,法律漏洞的存在是客观的,面对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中的存在的大量漏洞,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弥补法律漏洞,从而达到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同时,权利的充分救济机制也为市场主体的规范化提供指导,对所有的市场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即意味着诚实信用要求,相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要求所覆盖的面要大得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指导市场主体诚实信用而为、违反诚实信用而不为,从而培养市场主体精神。[
3 诚实信用原则引起的思考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及其本质特征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无不渗透市场经济下市场交易过程的方方面面。作为调整民事法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从市场经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在发挥着调整和规制市场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追求的是诚实和恪守承诺而带来的公平、平等、正义和秩序的法律价值,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建设必须以诚信为本,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及其完善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因此可以说没有普遍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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