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概念辨析(9)
www.110.com 2010-07-10 13:33
[17]在该修订本中,常怡教授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是“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并主张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在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它是“基于证明责任并以此为前提所进行的证明或反证的责任”。将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证明责任的目的归结为“防止法院拒绝裁判”。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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