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思维方式——认识论抑或证明论(2)
www.110.com 2010-07-10 13:33
人类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思维,诉讼活动也不例外。证明便是人类思维活动的一种方式。那么,什么是证明呢?“凡根据已知事实推断未知现象的活动,都是证明”,[14]对不对呢?这种观点明显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已知事实推断未知现象的活动不是证明而是推理。“推理是以一个或一些命题为根据或理由得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过程。推理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作为根据或理由的命题是推理的前提,从前提得出的命题是推理的结论”[15]所以,上述的“已知事实”是前提,推断出来的“未知现象”是结论,根据已知事实推断未知现象就是从前提推出结论的一个完完全全的推理,根本就不是什么证明。
证明是什么?“证明就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为根据,从而得出某一命题为真的推演过程。”[16]证明由三个部分组成:论题、论据和论证方法。尽管推理也由三部分组成:前提、结论和推理形式;尽管证明离不开推理,因为只有运用推理,才能由论据推出论题,没有推理也就谈不上证明,但二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第一,目的和作用不同。证明的目的在于确定某个命题为真,推理的目的在于得出一个新的命题。第二,思维进程不同。证明的过程总是先有论题,然后为确立论题的真实性寻找论据。论题是已知的,论据也是已知的,由论据得出论题得过程是由已知到已知的过程,关键在于能否从论据推出论题。推理总是先有前提,然后得出结论,前提是已知的,结论是未知的,前提到结论的过程是由已知到未知的过程。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思维过程符合逻辑学中证明结构吗?我们知道民事诉讼遵循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世界各国立法均规定必须有当事人的起诉方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并对起诉作了严格要求。在这些不完全相同的要求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当事人都必须提出明确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3条规定:“本诉是指,起诉人用以向法国提出其诉讼主张,主动提起诉讼的请求”。在香港用传讯令状方式提起诉讼时,“在内容上,传讯令状必须提到原告的请求,称为请求背书。”[17]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诉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请求的目的及原因”。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提出救济请求的诉答文书,不论是最初请求、反请求、交叉请求或第三当事人请求均应包括:(1)简明地陈述该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但法院已经具有管辖权并且该请求不需要新的管辖权依据支持的除外;(2)简明地陈述表明诉答人有权获得请求的救济;(3)诉答人所要求的救济判决的请求。可以要求可选择的或有几种不同形式的救济。”
从理论上看也是此。任何一个民事诉讼都不能缺少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并非外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术语,纯粹是一个民事诉讼法学中的理论概念,在各国法典中通常是以‘请求’这样的文字来体现的。”“无论学者门对诉讼标的的认识有多大的差异,但都不否认诉讼标的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直接联系,而法院的判决是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因此,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能离开诉讼标的。”[18]为什么立法和理论均要求当事人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呢?因为具体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就相当于论题,事实、理由(或称原因)相当于论据。“事实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产生纠纷的事实。理由则是指据以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19]当事人的任务就是从这些事实、理由推出他的诉讼请求,即利用事实、理由证明他的诉讼请求。所以,起诉时若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和法官的行为都将失去目标,诉讼也将无法进行。当事人一旦提出诉讼请求,他日后的行为肯定将紧紧围绕证明他的诉讼请求而展开。原告的思维形式完全符合证明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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