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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视野中的回归信托及对我国的启示(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3、回归信托的特征

上文论述了回归信托的语义、概念和性质,下面笔者对回归信托的特征进行简要的总结和归纳:

(1)回归信托中不存在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明确意思表示;

(2)回归信托中已经发生了委托人转移财产的事实;

(3)回归信托是法院依法推定而成立的特殊信托,重在结果;

(4)回归信托的结果是信托利益及信托财产回归财产出让人(即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5)回归信托的实际结构是自益信托,委托人的继承人获得受益权之情形仍遵循此结构。(/www.trustlaws.net)

三、回归信托的比较分析与分类探讨

(一)回归信托的比较分析

1、回归信托与法定信托之比较

法定信托是依法律规定强制成立的信托,与委托人的意愿没有关系。依英国法律,在有些情况下,议会的制定法直接规定,必须以信托方式持有特定的财产,从而成立法定信托。法定信托主要有以下几种:土地信托、遗产管理信托、破产受托人。[14]回归信托与法定信托有一个明显的相似之处,即都并非依据委托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显而易见,即法定信托由法律直接且明确地加以规定,而回归信托则缺少法律的直接依据,需要法院在具体的审判中依推定而设立。

2、回归信托与默示信托之比较

默示信托是依委托人未予明示的假定意图或依法律的实施而成立的信托。概括而言,它是在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属于一个人、受益所有权属于另一个人的情况下,由法院(衡平法院)施加的信托。衡平法可以从特定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或他们之间的关系中,推断出一项隐含信托。一般认为,默示信托包括回归信托与拟制信托两种。默示信托与明示信托的主要区别是:(1)明示信托是委托人依自己的意愿明示设立的,默示信托既不是委托人自己明示设立的,也不一定是依委托人的意思设立的,而是法院根据特定的事实、行为、关系或者为了实施法律而推定成立的。(2)委托人设立明示信托的方式不限,但在有些情况下,设立明示信托必须满足形式上的要求。例如,涉及处分土地权益的明示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但默示信托的成立不必满足设立信托的任何形式要求,因为它本非人为设立的,而是由法院施加的。[15]由此可见,回归信托与默示信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就二者的联系而言,回归信托属于默示信托的一种,即默示信托涵盖了回归信托;(2)就二者的区别而言,默示信托不仅具有回归信托的特征,还具有拟制信托的特征,即默示信托是比回归信托更高一层的分类,其外延明显大于回归信托,而其内涵则肯定小于回归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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