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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视野中的回归信托及对我国的启示(6)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在英美法下,许多情况都会导致回归信托。比如,甲通过遗嘱设立以乙为受托人、以丙为受益人的明示信托,但丙先于甲而死亡。这时,信托利益的归属无明确表示,法院即推定成立回归信托。据此,乙应为甲的利益持有信托财产并将信托利益返还给甲;如甲已死亡,信托利益则构成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加以分配。[24]从英国信托法的角度讲,当特定财产(土地除外)无对价地(即无补偿地)转移给出让人的妻子或子女之外的受让人时,即可推定受让人持有财产是根据出让人的隐含意思设立的回归信托,而这里对财产出让人意思表示的推定也可以看作是对“衡平法不支持无偿受让人”(equity will not assist a volunteer)原则的适用[25]。在英国衡平法和信托法的重要案例中,比较典型的还有:一位妻子虽与其丈夫分居,但每周仍以她丈夫的名义向国家乐透彩票辛迪加支付1英镑,后来辛迪加中奖。对奖金的权利具有财产权的特征,当这一权利在其丈夫名下时,根据回归信托则应属于妻子所有,因为是她每周投入的 1英镑。总之,在英国法律中,回归信托产生于下面两种情况:(1)当A向B自愿支付,或为由B或者B、A共同拥有的财产来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这里可以假设A没有向B进行赠与的意图。即金钱或财产是A信托的(如果A单独支付所有款项),或A、B按照支付比例分享(当A、B联合购买时)。(2)当A以明示信托的方式转移财产时,但是该信托宣告不排除任何收益来满足受益权,此时就可能成立回归信托。这两种回归信托在传统上被认为是根据各方的共同意愿而成立信托的例子。一项回归信托不能违背各方意愿而由法律强加(否则为拟制信托),但能因其假定意愿而成立。[26](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

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5条(2)中,也确认了回归信托不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信托声明(declaration of trust)。试举一例:丈夫和妻子各支付一半楼价(或各方均负责按揭供款)购买物业,但只登记丈夫为业主。虽然妻子是非登记业主,但仍能以回归信托享有产业权。原因是妻子支付部分楼价或供款之行为会被视为一个推定的意向(presumed intention)以创立一个信托关系,而丈夫及妻子之间的信托产业权之关系是:(1)丈夫是以受托人(trustee)之身份持有该物业。(2)丈夫本身及其妻子拥有物业的受益所有权(beneficiary interest)。如物业出售,丈夫有信托上之责任将所得楼价(sale proceeds)归还或回归于信托创立人(即其妻子),而其妻所得之楼价,将根据其妻子所支付的分担额(contributions)的比例而分配,由于其妻付出一半之楼价,所以将可获得出售价之一半。(3)其妻子之权益优先于买家,如她拒绝迁出,买家是不可以要求她迁出的。(信托法律网 /www.trustlaws.net)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对买家有何保障呢?主要是:(1)如买方对该信托产业权不知情,回归信托下之财产受益人权益是不能优先于买方之权益;但若买方曾被告知或在检查物业时发现有其他成年人与登记业主同住,买方须向该名住客作合理之查询,否则无论买方是否知情,亦会被当作知情论。(2)若买方知道有信托产业权存在,必须在合约中说明有关之权责,否则是不能受法律所保障。(3)一般正式买卖合约均有说明,如有第三人 (third party)持有法定或衡平法上之产业权于成交前追索有关业权,买方有终止此合约及取回订金(俗称"踢契")及向业主追索其他损失,所以买方在签署正式合约前,应确认有关条文已加于合约,以保障本身之利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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