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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出票人抗辩之浅析(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第三、票据抗辩是由票据法规定的行为。票据抗辩虽源于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抗辩制度,但因票据关系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有所不同,因此票据抗辩有自己的特殊性。抗辩事由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移,并且随着债权转让次数的增多而积累增大。但票据关系则不同。若债权人乙作为出票人向债权人甲签发票据,此时甲为票据权利人,乙为票据债务人。若甲将票据转让给丙,则乙对甲的抗辩事由(如甲未交货等)对抗丙,丙继续转让下去亦如此。给付相当对价之善意受让人永远没有像一般债权受让人那样的顾虑,这样就保证了票据的流通。只有甲请求乙付款乙可以拒付,当丙等人请求时,乙必须履行票据债务。当然乙履行了自己的票据债务后,可以依民事关系而追究甲,如依合同关系请求甲交货等。最后,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据债务。本法规定抗辩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据债务人依法定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请求,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保护正权利人。票据债务人为抗辩时,也只能是这种目的。

  而在民法中,出于保护债务人的目的,特别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即在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时,如在发生债权转让时,债务人能够对债权转让人行使的抗辩权,均得继续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亦即发生所谓抗辩积累的效果。但对于票据抗辩来说,则存在着不同的情况。与一般抗辩相比,票据抗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票据法对于票据义务人的抗辩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特别规定了得行使抗辩权的场合和不得行使抗辩权的场合;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特别规定了有关抗辩切断的制度,即票据受让人在从前手受让票据权利时,并不同时受让就该权利所存在的抗辩事由,票据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得以该事由对抗受让人。

  二、支票出票人抗辩的类型

  1、票据抗辩的类型

  在票据法理论中,对于出票人抗辩一般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不问持票人的善意或恶意,而且不问持票人和票据债务人是否为票据接受的直接当事人,把特定的或任何票据债务人及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称为物的抗辩或绝对的抗辩,把特定的或任何票据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对抗时抗辩成为人的抗辩或相对的抗辩。从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讲,支票的票据债务人在审理中一般是出票人,出票人抗辩是指支票出票人对于持票人提出的要求给付支票所载票面金额的请求,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拒绝履行。

  2、票据抗辩在审判实践上的分类

  票据抗辩在理论上的分类,必须认真学习,在接触案件中才能有正确的认识,但是由于票据的自身特点,上述理论在初步接受时是比较抽象的,在审理案件时难免脱节,笔者结合票据法的规定,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讲,将其分为基础关系的抗辩和转让关系的抗辩。基础关系的抗辩,是指支票的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支票是基于双方的基础合同关系而出票的(不论出票的原因性质),在这种关系中出票人的抗辩称之为基础关系的抗辩。转让关系的抗辩是指持票人并未直接从出票人处取得支票,是从其前手取得的支票,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的抗辩称之为转让关系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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