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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法院执行行为——兼论强制执行制度(3)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确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顺利进行,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使党风和廉政建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总而言之,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法治。

  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但需要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为基础,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前提,健全而有效的监督体制为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可以说,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对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公民守法宣传教育等各方面工作,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尤其是对处于依法治国核心地位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说,这些要求更是一种严峻的挑战。因为,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中存在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权、钱、情、法互相勾结,使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遭受严重损害,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最大障碍。

  法院执行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否则,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无法实现,致使这些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最终使法律形同虚设。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行依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院执行作为实施法律最重要的阶段之一,作为依法办事最直观的体现,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法院执行中存在严重的“难”与“乱”现象,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距甚远。

  二、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我国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从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就有理论工作者和实践人员对之进行论述,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但实践中这些问题不但没有完全解决,而且不断有新问题出现,新老问题错综交织,成为法院的“老大难”,严重困扰法院和整个社会,同时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综括起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关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一直没有单独立法,而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姑且不论这种立法例在理论上的不周全之处(有人认为法院执行法律关系是融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与民事程序法律关系于一体的),单论其容量受到限制即是显而易见的。如我国试行民诉法关于执行的规定仅有24条,现行民诉法也只有30条。要以这么少的条文将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规定清楚且便于操作,显然是比较困难的。加之随着形势的变化,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民诉法中规定的一些执行措施与制度已不能满足实践工作的需要,对许多情况与问题(如被申请人逃匿或隐瞒财产该如何处理,对拒不到庭或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被申请人是否可以适用拘传等)人民法院感到无法可依。

  (二)法院执行难。尽管曾有学者提出,法院执行难仅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或人员能够执行或者经过努力能够执行,但有意推诿、拖延不予执行,从而造成执法不力,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但是,笔者认为,一般来说,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兑现、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不论其是由于什么原因都应归于执行难。当然,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执行难,其解决办法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现阶段,法院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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