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法院执行行为——兼论强制执行制度(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5.委托执行乱。委托执行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但在实践中,实施起来非常困难。不但委托执行难,而且委托执行乱。如有的受托法院拒绝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碍执行;有的受托法院不按民诉法的规定按时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有的委托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后,又亲自执行,造成重复执行,甚至异地拘留人质。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执行乱是一种更为典型、更为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尽管执行乱只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个别现象,是“支流”而不是“主流”,但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执行工作
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妨碍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制统一,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格格不入,甚至会成为依法治国的“绊脚石”,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深究原因,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势在必行。
(一)深刻认识法院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原因
我们认为,法院执行难与乱,是早已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困扰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整个社会的“综合症”。具体来说,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缺乏法治传统的支持。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家,公民没有法律至上的观念,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传统。所以,在执行程序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执行人员都对执行的法律程序不予重视,使问题越来越复杂,最终导致难执行,乱执行。
2.司法机关重审轻执,重实体轻程序。司法机关在审执关系上重审轻执,导致执行人员数量不够、素质不高、装备落后,在审判程序中没有为执行提供良好的基础,于是出现难执行与乱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行结果正确,执行程序正确与否都关系不大,也不可避免造成执行乱并引发执行难。
3.司法腐败作祟。个别司法机关不严肃执法,不秉公执法,徇私枉法,知法违法,执法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办关系案、人情案,也是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重要原因。
4.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全面,制度不完善,在执行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也是执行难与乱的重要原因。
5.法院执行的社会环境差。社会环境差,也就是执法环境差,外界对法院执行工作干扰大,也是执行难与乱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主要体现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伦理道德滑坡,不正之风盛行,行政干涉严重,舆论导向偏差,监督措施乏力,经济效益转差,等等。 (二)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执行工作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执行难与执行乱密切相联:执行难导致执行乱,执行乱又扩大并加深了执行难,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同步进行,且应标本兼治。我们认为,只有从依法治国的高度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乱的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措施,才能使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发生根本性变化,适应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1.为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治理执行乱,解决执行难,必须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使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早就提出,解决执行难和乱的基础工作是制定独立而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但是制定独立强制执行法的工作却一直未能正式启动。我们认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法院执行工作重视不够,对法院执行难与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以及立法难度大,无实践基础和可以借鉴的经验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但是,时至今日,应该说,思想认识和立法技术上的障碍都已不复存在,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条件已经成熟。首先,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法院执行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法院执行有法可依也必然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保证法院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不应再存在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其次,近年来,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们为了解决执行难,在制定和完善强制执行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执行的规定就有50条,最近又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此外,有的省市人大已经或正在准备制定执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方法院也自行制定了一些执行工作细则,有的条文还在100条以上。由本文作者积极参与、本文作者之一杨荣新牵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法(专家建议稿)》正在认真草拟之中,去年12月在广州已召开过一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对业已成型的专家建议稿讨论稿进行了热烈的研讨。所有这些都在立法技术上为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应该说,出台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已不再存在技术问题。再次,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在理论上有充分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有迫切需求,在国际上也已有先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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