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展望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内容提要:伴随新中国前进的步伐,民事诉讼法学经过了五十年的发展历程。回顾过去,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中在立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各个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展望未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深化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成就、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已成为我国新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的时代使命。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法学研究/回顾/展望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在立法上经过了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和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两次制定法典的过程,在学术研究服务的经济基础背景上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在学术理念上经历着突破“重实体、轻程序”、“重刑轻民”的传统思维、建立法治社会诉讼程序应然的独立价值观的实践,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上正在完成从传统的注释民事诉讼法学到理论民事诉讼法学的转变;为了在本文的篇幅内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进行一个总结,我们以新中国民事诉讼立法阶段为线索,将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分为四个时期、并分别就各个时期的民事诉讼立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内容进行论述。
一、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回顾
(一)第一个时期(1949年-1957年)
1 .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日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准备以此通则来指导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这部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诉讼法草案,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开端。由于该草案,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于一体,加之其所设置的诉讼程序具有诸多不足之处,故其未能获得通过。但这部通则所确定的一些内容与体例,在此后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均有一定体现。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些法规,确定了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制等审判原则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提出了要求。1952年,全国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组织整顿、思想整顿和作风整顿,批判了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纯洁了司法队伍。1953年4月,在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上通过了《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这个决议的内容有不少是关于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的,比如,决议要求一审法院应建立陪审制,在县级法院普遍建立巡回法庭,等等。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同时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些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
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事审判经验,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这个总结,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审判程序,它对纠正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错误,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总结包括七个部分的内容,即案件的接受、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裁判、上诉、再审、执行等。这些内容,都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总结》还为最高法院1957年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提供了材料。这个总结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对诉讼管辖作出规定,这个缺陷在1957年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的制定中也没能得到补正。这说明,这个时期我国民事法制建设虽然已经逐步开展建立起来,但还不够全面。
2 .法学研究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法学研究/回顾/展望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在立法上经过了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和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两次制定法典的过程,在学术研究服务的经济基础背景上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在学术理念上经历着突破“重实体、轻程序”、“重刑轻民”的传统思维、建立法治社会诉讼程序应然的独立价值观的实践,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上正在完成从传统的注释民事诉讼法学到理论民事诉讼法学的转变;为了在本文的篇幅内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进行一个总结,我们以新中国民事诉讼立法阶段为线索,将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分为四个时期、并分别就各个时期的民事诉讼立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内容进行论述。
一、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回顾
(一)第一个时期(1949年-1957年)
1 .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1950年12月31日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准备以此通则来指导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这部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诉讼法草案,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开端。由于该草案,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于一体,加之其所设置的诉讼程序具有诸多不足之处,故其未能获得通过。但这部通则所确定的一些内容与体例,在此后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均有一定体现。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些法规,确定了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制等审判原则和制度,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提出了要求。1952年,全国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组织整顿、思想整顿和作风整顿,批判了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纯洁了司法队伍。1953年4月,在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上通过了《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这个决议的内容有不少是关于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的,比如,决议要求一审法院应建立陪审制,在县级法院普遍建立巡回法庭,等等。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同时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些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
195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事审判经验,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这个总结,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审判程序,它对纠正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错误,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总结包括七个部分的内容,即案件的接受、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裁判、上诉、再审、执行等。这些内容,都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总结》还为最高法院1957年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提供了材料。这个总结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对诉讼管辖作出规定,这个缺陷在1957年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的制定中也没能得到补正。这说明,这个时期我国民事法制建设虽然已经逐步开展建立起来,但还不够全面。
2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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