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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展望(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初步建立时期,民事诉讼研究主要是翻译、介绍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如借鉴、学习苏联的民事审判制度与理论,阿布拉莫夫著《苏维埃民事诉讼》。A?M克里曼原著、由马绍春、王明毅、陈逸云翻译的《苏维埃民事诉讼中证据理论的基本问题》,1958年出版的M?A顾尔维奇著的《诉权》等。从1955年7月到1958年下半年,各政法院系开始开设民事诉讼课程,编写民事诉讼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编印了《中国民事诉讼讲义》作为教材,其它很多院校翻印了这本书。研究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文章也陆续问世。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已经开始。

  3 .人才培养

  新中国建立初期便着手改造旧的法学教育和建立人民所需要的法学教育。新中国成立时,旧中国留下的高等院校有63所设置法律,3个专修科和12个政治、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其中有31所学校是私立或外国教会学校。[1]

  中央教育部在1952年、1953年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全国进行了两次院系调整,改革旧的高等法学教育。经过两次调整,除了武汉大学法律系经过教学改革予以保留外,其他旧有的政法院系全部调整。全国普通高等政法系科只保留4个,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学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新设法律专门学院4所,即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其中,西南政法学院(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校址座落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风景秀丽的歌乐山下,该院是在1953年院系调整时以西南人民大学政法系为基础,将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以及重庆财经学院的法律系合并而成,于同年9月20日正式建校。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缺少法学教育经验,政法院系的教学计划是根据解放区干部训练的经验,并参照原苏联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的。各高等法律院校虽然开设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但学生们所使用的教材却是未经任何改编而直接从原苏联照搬过来的,不过是俄文教材的中文译本而已。课堂上所讲授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原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较少涉及我国民事审判实践,没有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体系。

  (二)第二个时期(1957年-1966年)

  1.立法概况

  1957年下半年开始,“左”的思潮在全国开始泛滥,对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也有极大影响,刚刚起步的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从此处于停滞状态,某些方面还有倒退。表现之一是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没能通过,已经在全国印发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总结》也没得到认真的执行。在“左”倾思潮的影响下,诸如“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审判”等原则,也被作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予以批判;按程序办案被视为刁难群众的框框,是在搞“繁琐哲学”;以“破陈规,改旧革新”为旗号的做法冲击了民事诉讼制度建设。法冶国家的建设是很困难的。整个社会没有将自己的行为与法律相对比的习惯,即使制订公布的少数法律,也束之高阁,红头文件和领导的讲话成为办事的准则。

  1962年,全国重新抓司法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全国法院系统中对人民法庭的工作进行整顿。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又露出了一线生机。

  2.学术研究

  随着1957年“反右”运动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学术禁区重重,学者们不能也无法从事理论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根本上处于停滞的状态。因为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时期,人们不仅不能自由去研究问题,而且教师们上讲台的讲稿还得层层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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