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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展望(5)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试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解决利益冲突的诉讼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实际。与此同时,由于以《民法通则》为基干的民商事实体法的相继颁行,客观上也要求试行民事诉讼法增加相应的程序规定。于是,修订试行民事诉讼法也就成为80年代中期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际工作者的共识,而完善试行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就是要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一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基本上就是围绕着这个主题展开的。学者们当时集中探讨的问题有:诉讼主体问题(含非法人团体、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等具体问题);管辖问题;调解问题(主要是“着重调解”原则之存废问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问题(包括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 诉讼地位等具体问题);撤诉问题;反诉问题;特别程序问题;民事执行问题。在“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便利法院办案和便利当事人诉讼”:“公开审判”:“淡化了人民陪审制度”:“法院调解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不成的,不应久拖而应当及时判决”等问题的研究,共识多于分歧。尤其是对集团诉讼制度的研究,第三人制度的研究成果等为立法机关所采纳。例如,对集团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成果直接推动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关于诉讼代表人这一新型当事人类别的立法。又如,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仅仅被看成是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明显忽视了其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保护功能。对此,当时有不少学者撰文论述了民事诉讼法的应然功能。其论点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不仅是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同时也是当事人等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因而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不但应有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的内容,而且要有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明确 , 是社会主义民主对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这一研究成果后被立法机关所采纳,表现为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其首要任务并在具体的制度与程序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著术已逐步摆脱教材化模式,民事诉讼专题研究的著作不断出现。如常怡主编《中国调解制度》(重庆出版社1990年出版,)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出版,)“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比较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强制执行问题的首部专著,填补了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项空白”,[2]该书在司法实践部门得到广泛好评,于1993年再版。由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一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1991年出版),作为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的重点科研项目之一,该书不仅从法哲学的高度认真探讨了体制改革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相互关系与一般途径,而且富有见解地设计出了完善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与程序的理论方案。因此,“这项研究成果代表了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最高研究水平”[3].常怡主编《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9)》(长春出版社1991年出版),分为四个部分30个大专题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些基本的、主要的问题进行了综述。

  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在这一阶段的前期与中期陆续翻译编印了包括原苏联和东欧各国以及西方数国在内的10余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材与论著。由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70余位专家、学者辛勤翻译并由光明日报出版社于1988年8月出版了《牛津法律大辞典》。这本辞典中涉及民事诉讼法范围的条目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提供了可贵的参考资料。柴发邦主编《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该辞典所选收之辞条基本上囊括了诉讼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促进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乃至繁荣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均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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