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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制度的新思考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对其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尽相同,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半公开的审判制度,一种是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半公开的审判制度是指仅仅审理案件中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公开,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不对外公开。不仅合议的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合议中的分歧意见也不对外泄露。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不仅审理案件的过程及判决的宣告公开进行,对实行合议的案件,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也在判决书中写明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公开。这两种制度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分别是法国和美国。就我国而言,在三大诉讼法中得以确立和采用的是一种半公开的审判制度,判决中所反映的仅仅是合议庭多数成员的共同意见,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由法院内部保存,外界无法了解和查阅。本文拟以主张我国宜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的角度入手,对公开审判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开审判的溯源

  诉讼和审判的公开程度历来与社会、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亦步亦趋。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诉讼的开放性程度也越高;反之,司法审判越是具有专制特征,诉讼的封闭性就越强 .同样,社会的文明化程度,诸如文字的使用,社会的民主化意识对诉讼和审判的开放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孟德斯鸠说:“格斗产生了一种公开的诉讼程序。控诉和抗辩都同样是公开进行而为公众所周知的……布地利埃的著作(指14世纪的著作,《乡间事务大全》的注释者说他曾从一些旧时的律师和诉讼的手抄稿,知道以前的法国刑事诉讼是公开进行的,形式上和罗马的公开裁判几乎没有什么不同。这同当时普遍的文盲是有关系的(着重号为笔者加注)。文字的使用使意见得以确定,又能够保守秘密。但是没有使用文字的时候,就只有诉讼公开才能使意见得到确定。” 从这段论述可以推出:文字的使用对诉讼和审判的公开曾经起到过一种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这种作用是一种反作用而已。

  从诉讼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看,文字的使用所产生的这一影响对审判公开程度的总趋势而言只能起到一种从属的作用。从另外一个方面而言,司法和社会的民主化程度才是对这一趋势影响最大的关键性因素。在古罗马,一般民、刑事案件,大都实行公开审理,也就是在当事人到庭后才开庭审理。与公开审理相对应的采取法庭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及其保护人为之进行辩护,判决只能在辩论终结后作出。法院法官在法庭宣判时,一般应公开朗读其判决全文 .应当说,当时公开审判的采用与古罗马健全的诉讼制度、开放的政治氛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到了罗马晚期,这种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审判中专制主义的加强,使得王政时期的诉讼开放的情形朝着秘密审判的方向发展,司法专断变得十分普遍。随着年代的前进,社会政治和司法审判的民主化并未随之共同发展。比如在中世纪,无论是教会审判还是世俗审判,都主要采用秘密方式进行,诉讼的整个过程基本上是封闭的,不仅对社会,而且对当事人也保持着一种隔绝状态。实行秘密审判的理由和目的无非在于,“法官大人们的身份是最高贵的;他们不愿意公开露面,并把自身看作法的宝藏,非局外人所得问津。” 其本意在于使司法专横和擅断在封闭状态的诉讼中得到贯彻和实施;同时借助这种封闭,强化审判的恐怖感和神秘性。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审判公开的思想得到了极大的推崇和倡导。黑格尔把诉讼的进行和审判的展开看作是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实现,“根据正直的常识可以看出,审判公开是正当的、正确的……,公民对于法的信任应属于法的一部,正是这一方面才要求审判必须公开。公开的依据在于,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 随着公平、正义及法治的理念在人民心中的渗造,审判公开已经成了无可辩驳的规律。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实行的秘密审理原则而提出的公开审判的口号,是人们政治上、思想上要求民主、解放和自由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法国于1806年民事诉讼法中首先确立了这一制度。随之,公开审判正式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得以确立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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