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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制度的新思考(2)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才是近一个世纪的事。从中国古代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晚清,诉讼以秘密为特征。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鉴于国内外形势压力,清政府被迫仿效西方改革了法制和司法制度。1906年在沈家本主持下起草的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颁布施行的《法院编制法》、1911年在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协助下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沿袭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均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但是这种一味仿效的制度未经公开施行就随着辛亥革命的一声炮响灰飞烟灭了。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吸收资产阶级诉讼法律的规范内容,进行了具有革命性和先进性的诉讼法制实践活动,采用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称其为文明审判。篡夺了辛亥革命胜利果实的北洋政府,虽号称“民国”,但其诉讼制度是对南京临时政府的反动。北洋政府为适应统治需要,极力扩大与加强军事审判机关,常以军事法律和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司法程序。按北洋军阀时期的陆军、海军审判条例规定,军事法庭进行审判时,不准旁听,不准请辩护人,不准上诉,实行秘密审理和秘密行刑,以便于其专断擅判、草菅人命。同样,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防止革命者利用法庭作讲坛,宣传革命,揭露反动和传播真理,也常采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例如,1932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处”时,允许法院不公开审理。这就为国民党反动派任意处置共产党人和民主进步人士提供了其法律依据。

  与此相反,在广大革命根据地实行的新民主主义诉讼制度却是一种全新的诉讼法律制度。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诉讼立法和司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反映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大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它始终坚持审判公开原则,充分体现了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广泛民主性,不仅使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群众进行了法纪教育,而且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质量。例如,土地革命时期创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1941年5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说:“判决案件完全是公开的,在必要时可以举行人民公审来判决。但法律规定的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除外。”新中国成立后,审判公开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除1975年宪法,1954年宪法至现行宪法外,有三部都确立了审判公开制度。同时,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在我国,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只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才允许不公开审理。

  二、公开审判的内容

  关于公开审判的内容,国内一般从“半公开”的公开审判的角度来理解和执行的。内容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二是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向群众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三是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实务界推行的“辩论式”审判方式中,公开审判包括以下内容:从诉讼主体方面,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必须“当庭陈述”、“当庭提供证据”、“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和“当庭辩论”等;从审判主体方面,一律“庭上”调查、“庭上”认证、“庭上”调解、“庭上”裁判;从诉讼活动方面,一切庭审程序均在庭上进行,原被告“对簿公堂”、“诉”、“辩”、“审”共同进行 .也有人认为,公开审判的真正含义,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理案件的活动公开;二是审理案件的人员公开——这就是审理案件时为什么要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因所在 .对公开审判从“彻底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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