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制度的新思考(6)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2、改进民事审判方式,切实加强庭审功能。开庭审理和公开审判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搞好公开审判的关键是能否充分发挥庭审功能。这就要求改变过去背靠背和审前庭外查案的方法,运用开庭审理这种法定形式和科学方法来达到查明事实、核实证据、辨明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使公开审判收到实效。坚持“在公开中审理,在审理中公开”。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做到使原被告对簿公堂、当庭陈述、当庭提供证据、当庭质证和当庭辩论,法官则是通过听述、听证、听辨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曲直,当庭认定证据,作出裁判。即使是能够调解结案的,也应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不能搞庭前调解。目前在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展开的审判方式改革为公开审判制度的贯彻提供了有益的保障,这项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下去。
3、健全公开宣判制度。除现行公开宣判的做法外,公开宣判时应详细宣告判决理由,或制成书面供当事人和公众阅读。应当注意的是,公布的判决理由一般是合议庭成员一致意见或占多数的意见,亦即作出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可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逐步向彻底的公开审判过渡。具体可采取以笔录形式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待条件成熟时可附于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中,一并公开。
4、实行有选择性地公开判例的做法。现阶段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取自己审理的或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以司法公报或判例汇编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脱离现在的类似做法(仅公布案情和判决结果、简单理由),将调查证据、庭审活动、合议庭评议活动、每个评议成员意见公之于众。
5、提高对二审案件公开审判的认识,全面贯彻公开审判制度。二审案件多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当事人对抗抵触情绪比较严重,因此更有必要坚持公开审理。必须克服“无所谓”和“怕麻烦”心理,提高二审公开审判的自觉性。
6、改善人民法院的工作条件,拓宽审判公开的渠道。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物质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为全面贯彻实施公开审判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开庭公造、传送审理实况、公布审判结果,听取意见或举行阅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拓宽审判向社会的公开面,接受群众监督。
由此看来,现阶段及今后应做的工作就是努力把半公开的审判制度逐步向一种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转化。
实行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的依据和意义在于:
第一,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就是大多数人的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当然享有对司法工作了解和监督的权利。这种了解和监督表现在人民不仅有权了解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也只有权了解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不仅有权对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审判组织集体进行监督,也有权对每一名审判人员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是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第二,彻底的公开审判符合法官的独立性特点。长期以来,我国所强调的审判独立仅指整个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权力的压力和干预,而很少论及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独立,这大概与我国倡导民主集中和集体负责而对个人化倾向满腹狐疑的传统有关。司法职业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法官的活动具有浓厚的个人色彩。在英国,每一名法官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单独的个性和声望,他们被看作并作为独立的个体对待。即使当他们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也有权利并且确实经常作出自己的评判,这种评判是以个人名义作出的,而非代表法院的判决。在将来作为判例引用时,也要以作出判决的法官的名义被引用 .在美国,法官的独立性更强。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草案)第2条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此乃他们应有职责。”第3条规定,“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组织,以及等级和级别方面的差异,都不应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1993年9月14日在科伦坡举行的第五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所通过的《审判独立声明》(草案)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可见,强调法官的审判独立性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及确定判决结果时的协商、协调、妥协是十分必要的,但法官作为独立的个体有权作出自己的评判并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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