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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复查程序与申诉复查听证制度(上)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如果你是领导者(法官),请冷静地听取申诉者的诉说,在他你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请不要打断他,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更渴望向你倾诉衷肠,申诉一旦被阻止,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而一次好的听审(证)能抚慰人的心灵”。

  -摘自海南省临高县一位申诉人的来信

  申诉复查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尚无立法,但在民事再审的审判实践中已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对再审事由的初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程序价值关联着人民法院新世纪司法公正的主题,决定着公民诉讼救济程序的权利保障,影响着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稳定,融人着中国司法“以人为本”的新理念,不仅体现了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度的现代法律精神,还具有稳定秩序,化解讼累的社会意义。

  一、申诉复查程序综述

  申诉复查程序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访立案部门递交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之时起,至受理法院通过申诉听证,作出《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或决定再审裁定书并送达之日止的再审事由初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

  这个概念的民事再审诉讼理念比较现行立法,有三点新突破:(1)是把再审程序从与审判监督程序重合状态中剥离出来,加以重组,使其与申诉复查程序并列,共同组合了一个新的完整的审判监督程序。改变了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相混同,相重复,缺乏合理定位的状况。②是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决定再审为审判监督程序开始启动的界限,追溯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即为启始界限,把人民法院信访立案部门接待每一个当事人初次申诉作为一个诉的启动而纳入诉讼程序之中。③申诉复查程序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建立了“申诉听证”这一简便、高效、公开、透明的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全新复查制度,以正当法律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申诉权利。

  (2)申诉复查程序的法律依据。

  1.我国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有申诉权利的规定,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规定,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的审判制度规定。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一条是法律斌予每一个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合法权利,确立了申请再审是每一个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诉权之一。任何设阻和非难当事人履行这一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侵权行为。这个公民权利意识,事实上多年来一直受到不公平的歧视和冷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这一条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是“应当”进行审查,而不是“可以”进行审查。确定了对每一个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这一点是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选择权力,应当是五条件的。如果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不理睬,不审查,不答复,就是违反法律程序的不作为,也是对当事人合法申诉权利的侵犯。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5条再审条件。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符合这5条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不符合这5条的申请再审予以驳回,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复查终结与再审程序开始之标准。

  综上,从受理每一个当事人的申诉,到作出决定再审或驳回的法律结果,也就是我们讲的“申诉复查程序”全部内容和全部过程。有了法定的诉讼框架,申诉复查程序只作为向框架中设置必要的程序规范,是在现行立法基础上的补充、完善,从我国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角度讲,显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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