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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复查程序与申诉复查听证制度(上)(6)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3)建立申诉复查程序是在审判实践中对立法的弥补与完善。

  申诉复查程序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程序,是随着对申诉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立案而启始。如经复查而作出驳回申请再审的决定,那么复查结果即可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实体结论。如经复查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那么,复查结果就成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终结程序-再审之诉的预备依据,并以做出再审裁判而告终。

  1.信访申诉立案问题。

  审判实践表明,复查程序产生的结果,无论是决定再审还是驳回申诉,实际上都是对案件的实体处分,因此,复查案件是否公正,是否认真,是否有法可依,不仅直接影响着再审的公正裁判,而且也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司法要件。无论是草率驳回,还是草率决定再审,都是对当事人申诉权利的侵犯或对法律严肃性的背离。而没有对当事人申诉设立平等立案审查程序规范,致使当事人申诉“告状无门”四处奔波,也同样是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严重侵犯,法院则置于违法境地。所以,为弥补立法不完善,针对审判实践现状,探索、建立再审前审查程序的立案、复查规范,是审判监督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重要实际问题。据统计,在日益增多的大量申诉案件中,通过信访申诉而立案受理的约只占法院复查立案总数的10%一20%,绝大多数的来访人被拒之门外,使错判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无理缠诉案件不能得到息诉服判教育,而上级和领导批办的申诉案件则占受理复查案件总数的80%一90%,成为法院申诉复查立案的主要来源。这种失调比例大有“等级司法”之嫌,尽管我国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但那些社会普通成员,在缺乏程序保障的申诉立案中,事实上显然因主体身份而处于不利地位。“申诉难”形成的原因,有法官执法意识上忽视当事人诉权的主观原因,也有大量申诉与信访法官人少质弱之间的矛盾,但根本原因是缺乏程序保障,对此,在实践中,海南高院从1998年开始探索和实行了把信访工作和申诉复查立案相结合的诉讼审查方式,具有公开、平等、高效特征并广受人民群众拥护的“信访申诉听证制度”。

  2.调卷复查后的程序问题。

  因没有法定的复查再审立案程序,即再审前审查程序,致使法院在决定调卷后的审查过程和方式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叫做“暗箱操作”。从传统复查方式的演进过程看,最早是书面审查定输赢,办案法官与当事人不见面。这样,当事人意见很大,认为有话还没有说,有理还没讲,也不知为什么被驳回或改判,“暗箱”的弊病十分明显。后来过渡到法官会见申诉人,直听申诉理由。这种“见一面”虽然优于原来的“不见面”,但被申诉人一方仍对突如其来的改判有意见,认为法官把自己排斥在复查之外,只听一面之词,剥夺了自己申辩的权利,怀疑法官在办人情案,这个作法仍然没有完全解决“暗箱”的弊病。对此,法官又加以改进,分别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见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力争“兼听则明”。这样的做法虽比“见一面”又进了一步,但当事人还是认为法院审理复查案件不公开,“背对背”的做法没有透明度,也确实可能存在着办案法官“独导独演”,先人为主或故意偏坦一方当事人的弊病,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在审判实践中,随着当事人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复查案件,反对“暗箱操作”的呼声日益强烈。所以改革旧的申诉复查方式,保证复查再审案件的公开、公正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此,海南高院在1996年底开始探索,实行了一个走出“暗箱”,走向听证的申诉复查新方式,就是“申诉复查听证制度”。综上,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没有设立申诉复查程序的立法缺陷,极不利于司法公正,因为申诉复查程序所产生的后果,都具有实体处分的法律效力,所以说是实现复查过程公开、公正的的重要程序。面对当事人的申诉,如果人民法院没有切实可行的程序制度,审理复查案件必然会滋生腐败和不公。直接影响再审的公正裁判,也影响着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申诉复查程序的建立正是弥补了这一点,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诉讼程序制度中的地位是具有决定性和终结性的司法救济程序,对当事人而言,即被侵权后寻求法律救济而言,监督程序是惟一的机会。尤其我们身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发展时期,“审判监督”这个最终司法救济制度公正性的完善,已不仅仅具有法律意义,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司法公正问题,已从法律问题转为社会问题,形成了敏感的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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