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行政作为给付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公民基本生存权益的实现以及实现行政主体现代任务的转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为,其在最高意义上关乎到每个人的福祉。而对于那些处于生活困境中的公民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则发挥着重要的“安全网”作用,以使其维持基本的生存。因此,如何设定合理的社会保障资格要件并在此基础上确保符合此要件的公民真正获得社会保障项目的援助,这本身就是一种接近于过程中的程序。
一、 美国社会保障听证的制度流脉
1935年以来,伴随着美国经济危机的爆发,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的救济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此种背景下,美国总统罗斯福针对当时恶劣的社会环境,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新政措施,其中就包涵社会保障法的颁布。“这项法律代表着一方奠基石”,“它照顾了人的需求,同时又向合众国提供了极其健全的经济结构。”[①]
查阅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文本,即可发现听证的相关规定。例如,根据该法案第2条的规定,州老年援助计划必须建立或任命唯一的州管理机构……这一机构对任何要求得到老年援助的人须提供平等的听证机会。303条规定,给予任何要求获得失业补偿金的人在其要求被否定时获得公平听证的机会。儿童补助计划必须由州政府及所属机构实施并管理,或由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此后,社会保障法案几经修订,尽管并未对“公平听证”条款有更多论述,但也一直保留了这些条款规定。其中,较为重要的是1964年社会保障法案,它将领受者的听证权利确认为每个州福利计划中最为基本和首要的要求。[②]1984年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中,则规定了残疾补助中的当面(face-to-face)听证。[③]
社会保障法作为全国性的法令,对其他法令以及州的规定起到了统领与指导作用。以它为基础,社会保障的各个部门以及州制定了更为具体的社会保障规则。联邦层面最重要的规定为卫生、教育与社会福利部(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简称HEW)所发布的《公共援助行政手册》(Handbook of Public Assistance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为《手册》)。《手册》对听证加以了明确规定。它采用了“公平听证”这一术语,并有五处对其加以了具体阐述。手册要求州行政官员为福利领受者提供充分与彻底的信息告知,并要求为听证者提供律师。第五章6200款(I)(6)则确立了交叉盘问制与对抗制。同时,规定听证官员的决定应基于排他性证据的作出以及其它听证中所提交的材料。此外,《联邦规章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第45章关于公共福利的规定中[④],也对听证作出了具体规定,认为听证可以适用于终止、暂停以及中断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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