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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深化(6)
www.110.com 2010-07-10 13:35



  3 关于当庭认证的问题。当庭认证的问题是庭审改革中争议较大的问题。针对当前当庭认证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笔者谈如下观点:关于“一证一质,一质一认”的存留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目前形成两种观点和做法:一是保留派。认为一证一质一认,符合现代诉讼制度的效果和做法,使庭审活动紧凑有序,阶段分明,连贯一气,存在问题的关键是法官的素质水平还不能适应,这只能是逐步提高解决,决不能因此而否定。另一种是反对派。认为一证一质一认不可取。理由是有三,一是从证据活动的规律上看,大部分证据是相互联系的,离开其他证据的比较分析与综合判断,很难对单一证据作出准确认定。二是从认证的程序上看,按现行合议制的要求无法操作,所谓相互“示意”,不能代替讨论“合议”。三是从客观实际来看,执法环境、法官素质等均不能适应一证一质一认的要求。对此,笔者也同意第二种观点,主张对证据的认定,应主要采取单元认证、阶段认证、综合认证等方式进行,不宜机械的套用一证一质一认的做法。但对这种证据的运行方式应当提倡。力争做到当庭举证,当即质证,当庭认证,坚决反对那种以“三证合一”不科学为借口,走向不敢或不愿当庭认证的另一极端。

  关于认证的时机选择问题。那么,究竟如何进行当庭认证,时机的选择则成为问题的关键。目前,审判实践中基本有三种做法:一是在庭审调查阶段,即质证后辩论前进行。二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三是在闭庭后另行宣判时进行。对上述三种做法,笔者均感很不理想,第一种做法从庭审形式上看,举、质、认“三证全一”,一气呵成,效果很好,但从程序上看很不科学,似有强人所难之嫌。至于第二、三种做法虽然从结果上看比较稳妥,但其庭审效果又有“复旧”之意。鉴此,笔者经过反复论证与思考,提出如下构想:即当庭认证应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调查认证;二是定案认证。所谓调查认证,是指庭审调查阶段,法庭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的单个证据的效力作出的认证。主要解决的是证据在本案中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哪些证据可进入本案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针对的是特定的单个证据,从形式上认定该证据的效力问题。所以,在质证后当即可作出认定结论。而所谓定案认证,则是指案件通过调查、辩论、合议后,法庭对出现的所有证据,按照“三性”标准经过综合分析,全面论证,确定哪些是定案证据,并根据其证明力来确认定案事实的认证。它解决的是证据在有效范围内的证明力问题,针对的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事实的所有证据。因此,定案认证只能通过合议,并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定。

  实践证明,这种方式确实可行,且有如下优点:第一,从理论上看,符合证据运行的客观规律,不但避免了调查阶段先行认证、单独认证给当事人造成的辩论阶段对法官认证的争论,而且解决了法官认证的随意性和不科学性。第二,从程序上看,操作方便可行。调查认证,只需对证据的来源及方式效力问题进行审查认定,作出该证据是否有效,能否作为本案证据范围的表示即可。定案认证,则需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并对认定理由进行充分阐述方可,使庭审的程序运作连贯、合理、有序。第三,从实体上看,把认证分为两个阶段,有利于当事人对证据的分析认定,进行广泛深入的辩论;有利于法官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准确认证的决定;有利于发挥庭审功能,提高办案质量,建议各地法院试行。

  总之,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改革,还有很多难点问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和探讨。但只要我们敢于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善于总结,不断探索,改革必将走向成熟,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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