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的地位(5)
www.110.com 2010-07-10 16:40
3.可预见性(foresieht)
可预见性理论是由lord Atkin在1932年的著名案例即Donodlue Y.Steuenson一案中确立的,它认为,如果被告在行为时预见到他的行为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即应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可以说,近邻性规则实际上就是可预见性规则。然而,可预见性规则在许多侵权中不能加以适用,诸如毁损名誉侵权,引诱他人违约的侵权以及共谋侵权等。这些利益应以其它方式加以保护,没有人提出整个侵权法应当简化为这样的问题的建议,即:被告在特定的案例中应当预见的东西。理性人的可预见性并非是整个侵权法中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说它并非必要条件,是因为它在严格责任的侵权中没有地位;说它并非充分条件,是因为,即使在过错侵权责任领域,被告有时即便已经预见到原告损害的可能性,他亦不用承担侵权责任。36 4.责任的承钽(assumpdon&resoonsability)
如果被告出于自愿而对原告承诺承担某种职责、责任或义务,则被告即应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如果他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责任的承担”这一概念被认为是一个极有价值的概念,尤其是在那些坚持将“信赖”作为注意义务构成要素会导致被告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人们所期望的范围更小的场合,更是如此。37虽然此种理论曾遭到英国上议院的批判,但是,此种理论最近又被英国上议院在许多案例中加以援引,用来作为强加被告以注意义务的根据。38
(四)本文的评价
表面上看,法国法的判断标准与荚美法的判断标准不一致,但实际上,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从理论土讲,法国法所规定的标准是一种抽象的标准,而英美法所使用的是一种具体的标准,但它们在实践中适用的结果是一样的:大凡法国法认为被告要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和过错侵权责任的地方,英美法同样也会责令被告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和过错侵权责任;大凡法国法认为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和过错侵权责任的地方,英美法同样也不会责令被告承担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无论是法国法还是英美法,尽管法院在限制被告过错责任时所使用的手段不同,但它们都是公共政策在过错侵权法中的反映。前面已经指出,在现代社会,鉴于普遍的注意义务的强加会施加行为人过重的责任和负担,会妨碍行为人行为的积极性并因此而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代侵权法一直以来不愿对行为人强加此种普遍的注意义务,而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对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加以限制。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无论是使用抽象的标准还是具体的标准,它们提出的民事义务理论都是为了将被告的法律责任限制在公平和正义所许可的范围之内,都是为了实现公共政策的目的。因此,作为对注意义务施加限制的手段, “近邻性”、 “可预见性”、“自愿性”等词语本身即是公共政策的一种反映;同样, “善意”、 “基本的道德”等词语本身也不过是公共政策的一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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