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十论(6)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近代民法是以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其典型代表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202条规定:“连带责任必须明文规定,不得推定。”近代民法中主张人格独立,主张“罪责自负”, 每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反对株连,这是是近代法与封建法的重大区别之一。
2.法律责任的刑法因素
在古代法包括封建法中,由于民刑不分的立法体系,导致民事责任通过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甚至是大量的“连坐”。现代法律体系已经功能完善而分工细致,主要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各个部门法都通过自己的责任形式来解决本部门法内部的责任问题。民法主要考虑补偿,而刑法主要考虑惩罚,但是同时又有着不同程度的交叉与重叠。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核心之一是让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而只是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填补-损失多少填补多少。但是作为例外,刑法因素在某些场合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制度设计必须考虑了惩罚的功能。例如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让连带责任人承担自己份额外的责任,都是刑法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起着作用。
3.现代侵权法的理念更新:从纯粹的理性主义责任基础到理性主义+人本主义的责任基础
理性主义的责任基础:以人为理性者为假定前提_____过错作为责任的主观(道义或合理性)基础
人本主义的责任基础:强调对人的尊重与人的利益保护和救济为侵权法的基本价值,即使不存在过错,但是为了救济受害人,也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分散风险、转移损失。
正确的认识:二者的结合(论证)
贯彻这样的思想的一个重要制度选择就是适当扩大连带责任的范围,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二)从民事责任的功能角度反思
1.填补损害为主
与刑法具有鲜明的惩罚性,用刑事制裁的手段制裁犯罪分子不同,侵权行为法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制裁违法者,而在于补偿或说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以使其权利或利益尽可能地回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16]因此,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是以填补损失为第一要务。
2.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17]
侵权行为法虽然着眼于民事主体法定民事权利之保护与补救,但在客观上却能够起到平衡社会利益之功效。这种功效是通过判决赔偿以及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实现的。是否赔偿、赔偿多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而言,它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侵权行为法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确地把握这个平衡。一方面某些场合应当适用连带责任,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全面的补偿;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到过于滥科连带责任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
3.实质公平理念的要求
所谓公平者,有形式上的公平和实质上的公平。民商法基本任务和立法主旨重在保障各个体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商法重在保护各个体的合法利益,强调个体间等价有偿,注重的是个体形式公平,而实际上往往并非实质公平;注重机会公平,而往往忽视分配公平和结果公平,这也并非实质公平。[18]总而言之,民法更加注重形式上的公平而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实质上的公平。
但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重视。世界民事立法思潮,经历了一个由义务本位立法到权利本位立法,再由权利本位立法到社会本位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所有主体一律形式上平等保护到立法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抽象平等的人格到具体的人格立法的进程;经历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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