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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研究(16)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17] 中文译本见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2003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以下,刘生亮译、缪英校对。

  [18] 题目为引用者所加。

  [19] 第一条 基本规则(一般条款)

  (1)任何人遭受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有权依据本法之规定请求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人或者依法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赔偿。

  (2)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以及权利侵害的发生处于紧急情势时,将遭受损害或侵害的人享有本法赋予的防止损害发生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对抗对损害或侵害的发生有责任的

  [20]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日本著名民法学者先后到越南、蒙古国、柬埔寨参与这些国家的民法典起草工作,这些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日本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水平。参见森岛昭夫:《向市场经济为目的之变革社会党民法典制定》(2002年12月1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演讲),载www.civillaw.com.cn/lawfore/content.asp.

  [21] 但是该法典总共只有434条,从比例来看,18条侵权行为法规定已经不少。

  [22] 参见张新宝:《<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2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 参见《民法通则》第134条。

  [24]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文本载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25] 参见杨立新:《<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综述》,载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以下。

  [26] 参见杨立新:《制定<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若干思考》,载杨立新主编:《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以下。

  [27] 参见网站www.civillaw.com.cn中“ 立法聚焦”栏目刊登的该建议稿大纲。

  [28] 麻昌华:《侵权法的独立与独立的侵权法-兼论侵权行为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10月)。

  [29] 冯。巴尔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法的核心要素有两个:首先,作为赔偿损害之制度功能;其次,其适用不要求在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事先存在法律关系。侵权行为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部分,它决定某人受到侵害后是否有权得到赔偿(或者说在出现此等侵害情形,是否有权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参见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由此可见,侵权行为法关注两个核心问题:损害和赔偿(包括其他形式的法律救济)。至于加害行为,虽然是侵权行为法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其地位远在损害之下。在“准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方面,有时是找不到责任人(被告)行为的。

  [30] 麻昌华:《侵权法的独立与独立的侵权法-兼论侵权行为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10月),第182页。

  [31] 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32] 对该草案的全面评价,参见杨立新:《进展与问题-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载www.civillaw.com.cn 立法聚焦 2003年2月27日。

  [33] 主持这一草案的官员王胜明先生(时任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现任法工委副主任)指出:“草案除对侵权责任的原则、损害赔偿、抗辩事由等做出规定外,还对特殊的侵权责任做了规定,如机动车肇事、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等,并针对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应当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草案规定,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参见王胜明:《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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