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刑事法视野中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的修正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摘要:对犯罪行为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由刑法学和犯罪学来担纲。刑法学把犯罪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要素来研究,它以犯罪行为的确定性为前提;犯罪学把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现象来考察,它显示的是概略的、非要件式的行为特征。而实现概略的非要件式行为向确定的要件式行为的过渡,既不是犯罪学也不是刑法学本身所能解决的。对犯罪行为研究的体系存在缺陷。本文通过对犯罪学和刑法学中的犯罪行为的比较研究,提出创设独立学科是完善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犯罪行为;研究体系;修正

    一、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的现状

    “凡是从行为的有害倾向性观点,被认为是反对社会的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1]犯罪行为作为个人反抗社会的产物,是国家首先需要给予否定的人类行为。因此它受到了政治家、社会学家、法学家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倾注大量的心血,从各个不同的层面对之进行研究,为遏止这种反社会现象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这当中,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的努力功不可没。一直以来,对犯罪行为的研究任务主要由刑法学和犯罪学担当着,这与犯罪行为对这两大学科的意义重大不无关系。从刑法学角度来说,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处于犯罪概念的基底,使刑法获得了实体性的存在,“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的性质决定了犯罪的性质,刑法规范规定的各个犯罪都是由一定的行为来赋予特征的。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什么罪的时候,首先要考察的就是犯罪行为。从犯罪学角度看,虽然犯罪学“是把犯罪当成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知识体系。它的内容包括立法、违法和对违法作出反应的过程诸课程,”[2]内容广泛;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讲,犯罪学实质上只是犯罪原因学。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考察犯罪原因,又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制定预防措施。但是,犯罪学以那些已然或者未然的犯罪为线索串联起来作为研究对象,就是因为其中有犯罪行为这根主线统帅着。

    犯罪行为对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这种重要性,几乎使犯罪行为成了这两大学科的研究基础。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的发达,是与这两大学科的发达分不开的,是它们共同努力的结果。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犯罪学和刑法学都没有把犯罪行为作为唯一的、专门的研究对象。它们对犯罪行为的研究都仅仅是作为实现自己的主要目的的手段或者前提,并没有对行为本身作系统研究。这就使得刑法这“巧妇”不得不为“所炊之米”而自己去干那些“播种、培植、收割和碾米”的事。目前,“刑法中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非罪有害行为和有益行为等。在有益行为中既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履行公务、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也有罪犯的自动悔罪行为,如自动中止、自首、自动恢复、坦白、刑事立功等行为。”[3]这使刑法中的行为成了大箩筐。这里不说刑法中的行为要包含哪些内容,但至少可以看出,“刑法中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不相等的。换句话说,刑法不仅仅研究犯罪行为,它也在研究非犯罪行为,甚至有益行为。这样的格局无疑影响了刑法定罪量刑主要职能的实现,也与现代社会对犯罪行为研究的要求不相符合。

    二、犯罪行为研究的学科比较

    对犯罪行为的研究,由于学科的不同,其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也是不同的。从科学研究的共性出发,对于人类的社会性行为,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一是从自然的物理属性去分析,它是人的肢体及器官与外界发生联系而留下的轨迹,是一种实在的客观;二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它被评价为应受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理性的客观。由于社会文明程度的差异和人们对社会现象认识水平的限制,不同社会科学对人的行为的关注程度以及研究水平也是随着历史的进步而进步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