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中之过错研究报告(3)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2、注意义务在纵向上考察,其构成又包括三个方面:1、注意标准,即应当注意的问题;2、注意可能,即能否注意的问题;3、没有注意,即注意的违反。
3、根据判断参照的标准可以区分为:重过失(故意),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在纵向的层次上可以合理的推断出法律评判阶段的步骤。在这一结构中,所谓应当注意的问题就是违法性的问题。将其单独提出来就是违法性要件。违法性中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包括应当注意,但是没有注意,也就是提出其中的两个。剩下能够注意,没有注意就构成归责意义上的过错。
四、过错的判定
(一)对构成要件性质的理解
何谓构成要件?对于构成要件,我们的理解是:构成要件不仅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侵权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在事实方面总是大同小异的,所以也就是有人所提出的,不论是法国的三要件还是德国的五要件或者是台湾的七要件,都没有因为少了几个要件的规定,在认定侵权行为时就发生了不可克服的困难,就像流水线生产中,少了一个工序,生产出来的电脑就少了一个音箱或者是少了显示器。所以说各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在判定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所考虑的因素是差不多的,只是这些因素如何排列组合而已。
当然也不是说,既然各个司法实践都能自我解决好,立法就可以回避自己的责任,立法应当在各种排列组合中找到一种理论上更有说服力,在司法中更富于操作性的方式,即有关构成要件规定的选择。
所以同时要指出的:并非有所谓的几个构成要件就一定是并列的,彼此独立的,就像挑东西,颜色质地大小价钱四要件一一符合就行了,而是一个立体的渐进的判断认定过程-作为前提,这可以很清楚的解决违法性和过错的纠葛。
(二)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和过错的划分
在前已经讨论过损害,因果关系以及行为是每一个侵权行为法体系都不可避免的三个事实性要素,也许在不同的立法体制中会有不同的叫法,或者会有交叉,重叠,但是基本的要素是不可回避的。
既然侵权行为法上的构成要件是对于行为从不同层次上的考察,因此虽然判断的基准是同一的,但是阶段步骤却可以不同。
从注意义务的违反的构成中可以将法律评价分为两部分:
其一法律必须表达出判断标准,也就是每个人在正常情况下通常要考虑遵循什么的问题,这是违法性层面的问题。违法性不是简单的违反制定法的规定就是违法性,违反制定法只是违法性的认定参考因素,但是不是构成因素。在很多情况下,侵权法没有现成的其他法规可以引用,侵权法必须独立的判断自己领域的对与错。所有构成违法性的是“对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从结果违法到行为违法)
其二法律必须表达对于行为人能期望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考虑在特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能尽到这种注意义务(预见和结果避免义务)的问题。所以有人提出了在前述违法性中讨论的过错是所谓的客观过错,以区别于在归责中讨论的主观过错。其实在构成层面上讨论的过错都是法律的拟制,都不是行为人的内心心理,都不是原初意义上的过错,所以都是客观概念。但是为了以示区别,暂且称之。
所以通常所考虑的过错在认定过程中被抽成两个方面:违法性和过错。只是为了方便认定。
(三)关于违法性
如何判定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判断的参考依据有很多,展开讨论之前先对德国法上的认定作一种简单的分析。因为德国法首开违法性独立的先例。
德国法上的侵权分为三个类型:
1、故意、过失侵犯他人权利。此处的权利局限于绝对权,因此权利被侵犯本身就认为是违法的(史尚宽)也就是在三个事实要件认定之后,直接从损害推定违法,作为推定的反证-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违法性被确定后,即推定允许反证的过错存在。从而完成了侵权的认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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