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请求权(11)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停止妨害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抗辩事由基本相同。
停止妨害请求权的效力的基本表现是,符合停止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的,加害人应该停止妨害以恢复权利人人格权圆满状态。如果停止妨害会产生一定的费用,那么加害人应该自己承担。当加害人的行为不能够使人格权回复圆满状态的时候,受害人可以再次请求加害人采取措施回复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加害人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加害行为同时构成侵权的,受害人可以一并请求损害赔偿。
3、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我们认为,该请求权仍然适用侵害人格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等一般规定。其具体内容可以参见停止妨害请求权部分的论述。
但是这些不能够改变其作为一个例外规定的事实,我们认为,对于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做出以下限定:
必须是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没有过诉讼时效的,能够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能够适用侵权请求权的,可以适用侵权请求权;适用侵权请求权的,必须属于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可以单独转让。
三、人格权请求权关系论
(一)人格权请求权与人格权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在内的绝对权请求权应该和侵权请求权合并在一起规定。绝对权请求权没有独立的必要性。 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人为,物权请求权可以被侵权请求权所容纳的原因如下:(1)各种观点均承认物上请求权为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这一点从根本上将它与物权区分开来。(2)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关系密切,不能成为它不是债权的理由。(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分物上请求权(物权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债权保护方法)意义不大。(4)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共性多于个性,且有物上请求权向侵权请求权转化的情形。该文还认为侵权请求权应当是指侵害民商主体的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后所产生的请求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均属静态型权利,如果分别规定保护措施,就会使类似条文太多,显得法典臃肿繁复。而将侵犯这三类权利的法律后果统一于侵权行为之债,则整齐划一、简洁明晰。
该文通过论证物权请求权可以为侵权请求权所容纳,进而得出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能够被侵权请求权所容纳的观点,我们认为该观点没有真正认清两类请求权的关系,是值得商榷的。这种意见的缺陷在于:
第一,承认人格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的请求权性质并不意味着人格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可以被侵权请求权所容纳。因为侵权请求权和请求权并不能够划等号,请求权还有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之分。其中,侵权请求权属于独立请求权,而人格权请求权属于非独立请求权。
第二,没有认识到用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的本质上的差别。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在来源、性质、功能、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方面的区别是其本质差别,这些差别决定了人格权请求权不能够被侵权请求权所吸纳。
第三,没有认识到确认人格权请求权为独立请求权具有极为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一点本文前面已经做了详细的论述,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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