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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请求权(7)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第三,人格权请求权的基本性质是请求权,是对于相对应的民事主体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所谓相对应的民事主体,不是相对权的意思,而是指的人格权请求权的义务人。义务人对于特定的人格权人实施妨害行为,或者有妨害行为之虞,这个义务主体即确定,与权利人从绝对的关系变为相对应的关系,因而产生了请求权。义务人的义务也就特定化,从绝对的义务转变为相对的义务,需要对权利人承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民事主体都享有同样的人格权请求权,实践中需要对不同的人格利益进行具体分析,进而确定不同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盖非此不足以明确其侵害之有无及损害之程度也。”

    第四,权利人可以向加害人直接行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人格权请求权的权利人可以向加害人提出请求,加害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二)人格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1、人格权请求权的来源和性质

    不言而喻,人格权请求权的来源是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是必备的权利,那么,人格权请求权也是附随于人格权的发生而产生的权利。一方面,人格权作为一类民事权利,这种人格权就具有请求权的内容。当我们从总体上研究人格权请求权的时候,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所具有的请求权权利。另一方面,我们在研究具体人格权的请求权的时候,人格权请求权就是具体人格权的请求权。不论在哪方面观察,人格权请求权都是人格权的具体权利,是随着人格权或者具体人格权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人格权请求权也具有固有性、必备性的特点。

    正因为其有着这样的来源,人格权请求权的性质应该属于非独立性请求权。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行请求权之分,独立请求权自身具有一定的意义。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本身就属于一种权利。这些独立的请求权有:债权、亲属法中的抚养请求权。非独立请求权则是为实现它的权利服务的,这些权利是绝对权、人格权、人身亲属权、支配权或无体财产权。 易言之,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保护人格权的权利,是一种手段性权利。它是非独立请求权、防卫性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本身兼具绝对权和相对权的效力,它是人格权和债权的混血儿。 而侵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独立请求权、进取性请求权、索取性请求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2、人格权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

    人格权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就是通过人格权行使过程中的排除妨害和停止妨害,起到预防和保全权利人的人格利益的作用。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人格权请求权具有这样的意义,即它能够使一个针对某人的、和一个绝对权相应的状态得以实现 ,人格权请求权是服务于人格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基于人格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而产生的,其为人格权权利本身的作用的结果。 在可能存在妨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存在妨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行使停止妨害请求权。因为如果等到损害真的发生了,也就只能够要求损害赔偿了,这对于保护人格权是极为不利的。有学者主张,“人格利益是难以事后救济的。与财产利益的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事实上无法再通过金钱对损害予以填补。生命、身体、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被侵害后的治愈是极端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针对盖然性较高的侵害事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 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独立性的意义较之确立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具有更大的意义。可以说,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对于弘扬“民法是人法”的精神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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