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请求权(13)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这样,我们在处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能否竞合的问题上可以有两种选择。其一就是认为二者是请求权竞合。该主张认为侵权请求权包含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全部内容,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只能够择一而诉。其二就是认为二者是请求权聚合。其主张的前提是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妨害、排除妨害等,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请求的内容不同,就只存在责任聚合,而不是责任竞合的问题,从而也避免了责任竞合时择一而诉造成的不完全救济的制度缺陷。具体到程序法上,对于请求权的聚合可以用“客观的诉合并”或者“请求的合并”来解决。对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有类似的规定可以参考。
总的来讲,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能否竞合实际上是一个立法选择问题,而不是一个逻辑判断问题。我们采用责任聚合的意见。
2、人格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能否竞合
由于人格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都具有排除妨害和停止妨害的内容,因此,当上述三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时,依据一般的原理,权利人只能够择一行使。下面各举一例进行分析:
人格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竞合。甲在乙的房屋周围修建高楼,造成乙房屋常年见不到太阳,这样就发生了人格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依据请求权竞合的原理,乙只能够选择物权请求权或者人格权请求权其中之一提起诉讼。如果造成损害的,乙可以依据侵权法向甲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无论是人格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内容都不同,可以和侵权请求权发生聚合,而不会发生竞合。
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竞合。乙自导自演了一部电影,甲未经乙的许可将包含乙自己肖像的剧照用于自己产品的广告当中,这样就发生了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乙只能够选择知识产权请求权或者人格权请求权其中之一提起诉讼。当然,如果造成损害的,乙也可以依据侵权法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三)人格权请求权、实体法和程序法
请求权是德国学者温特沙伊德依据诉权制度创立的 ,可以说从诞生的那天开始,请求权就是一个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桥梁,人格权请求权也不例外。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各国一般都是通过保护令状、预防措施或者禁止令状,而不是通过普通审判程序来实现人格权请求权的运作。
事实上,我国目前几乎没有和人格权请求权相协调的程序法规定,立法上存在着较大缺陷。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用先予执行来替代禁止令状的做法存在局限。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停止侵害”和“先予执行”的作用与“禁止令状”的作用相似。《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对紧急情况作了解释,其中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但是,先予执行和禁止令状是不能够相互代替的,因为先予执行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措施,禁止令状则是法院经过审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结束时做出的。先予执行措施不能够完全起到禁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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