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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4)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按照美国《侵权法重述》,这是一个普通法上侵权的问题,也可以说,隐私法是侵权法的组成部分,它是属于普通法当中一个重要的权利。但是后来美国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又逐渐的把隐私权上升为宪法上的权利,这是通过一系列案例把它上升为宪法上的权利。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第三修正案关于军队不能驻扎民宅,第四修正案关于禁止不合理的搜查、扣压、没收;第五修正案关于不得自证其罪;第十五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等都涉及隐私的保护问题。后来这些修正案里面涉及的内容都涉及到隐私,比如像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有好几个案例都涉及到这一点,例如一个警察把某某嫌疑犯的衣服给脱光了,要进行搜查。但最高法院就认为,这里面是不是涉及到第四修正案关于非法搜查的概念?后来认为这是侵害隐私,并且认为隐私是第四修正案这一条当中所包含的应该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认为原告有一种宪法上的权利。再如,未经本人同意是否可以公布艾滋病患者的信息以及他人以前的犯罪记录。最高法院认为这是违宪的,侵害了隐私权。这就涉及到了第一修正案有关平等保护的问题,都是从宪法的层面来解释。还有包括错误逮捕、错误监禁等等,这些过去都直接用是不是违宪来解释,现在都从侵害了隐私权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这些案例把它上升到了宪法上的权利。那么,在最高法院做出这些判例之后,美国很多州的宪法也对隐私作了扩大化的保护,都明确规定隐私权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这样就进一步提升了隐私权的地位。

  我想简单的解释一下,这两种权利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两种权利的区别,一方面,普通法上的权利主要是侵权法上的权利,这种权利它主要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宪法上的权利主要整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之所以把隐私权上升到宪法上的权利,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使公民享有对抗政府的权利,主要是从宪政层面上来强化对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一些涉及到宪法权利的案件,可能通过特别的法院,由特别的行政法院审理。当然对审判存有异议的,也可以通过一般的民事法院审理。对普通法上的权利出现的争议,一般都要通过民事法院寻求救济。将隐私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确实提升了隐私权的地位,使其能够对抗国家的干预,但这是与美国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的权力的特殊背景有密切联系。

  总的来说,美国把隐私权上升到宪法上的权利,确实是强化了对隐私权的保护。这个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宪法法院,最高法院也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这和美国的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再把隐私权解释为宪法上的权利,因为我们没有宪法救济的渠道。所以我们要加强对隐私的保护,主要还是通过民法的途径来救济,使它成为一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民法进行保护。

  四、美国的隐私概念强调对隐私和言论自由的冲突的平衡。

  隐私权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隐私都是受限制的,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可克减性就是说,隐私权是可以打折扣的。它和生命健康这些权利相比较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它具有可克减性。人们要保护隐私,也必须对隐私作出限制。因为不可能存在着绝对的隐私,绝对的隐私只能在荒漠中存在。在荒漠中生活的隐士,在现代社会是不存在的。隐私都是要受到限制的,对隐私的限制在于一个合理人对隐私的期待。尤其是隐私和言论自由、传媒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究竟应该怎么保护?这可以说是美国从隐私权概念产生以来,一直交织在一起的矛盾。

  总体上,考察美国隐私权的发展可以看出,美国隐私权的成长及其功能的发挥,经常是与言论自由交织在一起的。这与英国等国家不同。在英国,诽谤法非常发达,而英国又是普通法的发源地,注重普通法权利的保护,所以,极为注重通过侵权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如果隐私和言论自由发生了冲突,英国强调对隐私的保护。但美国历来注重平衡,在平衡中更注重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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