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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过失相抵规则(5)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二)原因力比较
在确定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时候,过错程度起决定的作用,但是,原因力对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原因力比较也是确定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
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混合过错中的损害结果,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行为造成的,这两种行为对于同一个损害结果来说,是共同原因,每一个作为共同原因的行为,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原因力。
原因力对于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虽然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是必要要件,具有绝对的意义,不具备则不构成侵权责任;但混合过错责任分担的主要标准,是双方过错程度的轻重,因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尽管也影响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大小,但其受双方过错程度的约束或制约。
原因力对于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相对性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当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应以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如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可依受害人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难以确定比例时,也可依双方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例,确定责任范围。
第二、当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对赔偿责任起“微调”作用。 双方原因力相等或相差不是悬殊的,双方仍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原因力相差悬殊的,应当适当调整责任范围,赔偿责任可以在同等责任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减少,成为不同等的责任。
第三、当加害人依其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起"微调"作用:原因力相等的,依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不等的,依原因力的大小相应调整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三)确定混合过错责任的基本方法和具体问题
确定混合过错责任的基本方法,有过错决定说、原因力决定说和综合说三种主张。我认为,单纯以过错决定混合过错责任和单纯以原因力决定混合过错责任的主张,都有其片面性,应采综合说的主张,比较过错和原因力,以过错比较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为相对的调整因素,综合确定混合过错责任。这种基本方法已如上述。
适用这种基本方法确定混合过错责任,有以下具体问题需要说明: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不等,如何确认过错比例和原因力大小。
双方当事人人数不等,对过错比例的确定不发生影响,仍与确定过错比例的比较过错方法相同,如双方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仍为同等责任,其余类推。双方当事人人数不等,可以形成双方行为程度的不同,对原因力的大小产生影响,可以依其具体情况,确认原因力的比例,调整混合过错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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