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偶权的内容十分广泛。配偶权不仅贯穿于配偶关系存在的始终,而且渉及到夫妻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内容十分广泛。配偶权不仅包含着依婚姻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而且包含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互相协作权;不仅包含专属于配偶双方的权利,如离婚权,而且包含配偶和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监护权、继承权。
各个国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的不同,在配偶权内容的规定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一般都规定有下列内容;1、姓名权、2、同居权、3、住所决定权、4、忠实请求权、5、互相协作权、6、选择职业的自由权、7、生育权,包括生育子女和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8、代理权、9、夫妻订约权、10、离婚权。
广义上的配偶权除了上述内容以外,还包括: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收养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失踪宣告权、死亡宣告权。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配偶权制度的规定及其不足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12条。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②这项规定打破了旧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对于提高妇女地位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统,这也是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的重要表现,同时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top]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人身自由权主要针对"男主外、女主内"的封建思想,目的为了维护已婚妇女的人身自由,保护已婚者,特别是已婚妇女能够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提倡妇女解放。
《婚姻法》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把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义务,一方面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目的是为了缓解我国日益严重的人口压力,提高人口素质;另一方面是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反对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反对将计划生育义务片面理解为妻子单方面责任的错误思想。
《婚姻法》对于配偶权的规定,从当时的国情出发,反对封建落后的传统思想,重在保护已婚妇女的权益,对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促进妇女解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其积极意义在现阶段仍然存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加剧,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配偶权制度规定的不足和缺陷也就慢慢地显示出来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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