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配偶一方在现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合法配偶以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重婚行为侵犯了配偶权中的忠实请求权,而且违反了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原则。
此外还包括其它对婚姻不贞的行为,如卖淫、嫖娼等,这些行为都构成对配偶权的侵害。
由于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当采用列举式和概况式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如:
下列行为为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1、遗弃配偶;
2、虐待配偶;
3、重婚;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合法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两性关系;
5、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6、其它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top]
三、在"离婚"一章的离婚理由中,增设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为法定离婚理由。
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应当承担的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给配偶的肉体或精神带来痛苦,而且损害了夫妻感情,动摇甚至破坏了婚姻赖以存在的基础,致使夫妻关系严重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无过错方配偶完全有理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已将重婚、遗弃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但笔者认为应当将其上升为法律。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无过错方配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过错方配偶承担民事责任。婚姻关系解除与否,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这是无过错方配偶的权利,行使与否,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法律还应当规定相应的限制条件,包括:1、事实上的限制,如: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姘居或重婚,另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者,不得要求离婚。⑥2、时间上的限制,如配偶一方在获悉离婚理由后一定时间内不提起离婚诉讼者,因对方过错而诉请离婚的权利即告终止。
四、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设关于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在婚姻家庭法中增设刑事条款,违法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婚姻家庭法中的刑事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如上述的重婚、遗弃、虐待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在婚姻家庭法中增设关于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违法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婚姻家庭法中的行政责任条款,区别情况,向违法者所在的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包括给予警告、记大过和降职等,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包括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情节恶劣的,交予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如上述的姘居、虐待配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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