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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研究(7)
www.110.com 2010-07-13 09:53


3、民事责任。在婚姻家庭法中增设关于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受害一方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据有关的民事法律和婚姻家庭法中的民事责任条款,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于配偶一方单独对配偶另一方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除责令过错方配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外,还可以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可以对过错方配偶处以罚款、拘留。对于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对配偶另一方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对过错方配偶和有过错的第三者采取上述民事制裁方法以外,还可以应受害方配偶的请求,裁决有过错的第三者向受害方配偶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以达到惩罚侵权行为人,补偿受害方配偶的目的。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必然给受害方配偶的精神造成损害,精神上的损害虽然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但却可以用金钱进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费是对受害方配偶的补偿,属于受害方配偶个人所有,过错方配偶无权对其要求共有权。该项所得是受害方配偶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应当考虑到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大小,侵权行为的情节、手段、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关于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权利受到侵犯的配偶一方由于法律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其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一些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由于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而得不到及时、应有的惩罚。为了及时解决婚姻纠纷,保护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配偶权制度。届此婚姻法即将修改之际,笔者对我国的配偶权制度发表自己的几点拙见。由于笔者水平所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望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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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下),邓宏碧,《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第81页
②《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页
③同①,第83页
④《台湾亲属法和继承法》,李景禧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
⑤《比较家庭法》,李志敏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7页
⑥同④,第50页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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