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完善我国的配偶权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睦幸福,对于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民族的繁荣富强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因为婚姻的缔结而形成的配偶关系,是家庭形成的基础,是婚姻家庭方面人身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婚姻家庭方面人身关系中的其他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基础。配偶权是婚姻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础及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调整对象。配偶权制度是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配偶权制度,对于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配偶权制度,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一切关于配偶权的研究成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的配偶权制度应当作如下改进:
一、鉴于配偶权的重要性,有必要在婚姻家庭法中设"配偶权"一章,以专章内容对配偶权进规定。
首先,应当明确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是指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其次,应当明确配偶权产生和终止的依据。配偶权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配偶权终止。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两种情况,宣告死亡将引起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top]
再次,应当明确配偶权的专属性。配偶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配偶双方在行使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应当明确配偶权的内容。配偶权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立法体例上应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配偶权包含由于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一切人身关系。根据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的配偶权应当体现以下内容:1、姓名权、2、同居权、3、住所决定权、4、忠实请求权、5、互相协作权、6、选择职业的自由权、7、计划生育权、8、扶养权、9、代理权、10、离婚权。
二、应当明确夫妻双方行使配偶权对第三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主要体现在配偶权中的日常事务代理权。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共同处理的事情甚多,如果每件事情都要共同实施,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法律规定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这种日常事务代理权是基于配偶这一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以明示为要件,区别于民法中的和委托代理。但这种代理权只限于日常事务,其他法律事务则未经授权不得代理。配偶一方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则配偶另一方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以免损害交易安全。如果第三人为明知的,则配偶另一方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作出该代理行为的配偶一方单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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