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明确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使法律在处罚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时做到有法可依。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以行为主体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下列两类:
第一类是配偶一方单独对配偶另一方构成侵权,包括遗弃、虐待、限制配偶的行动自由以及其它由配偶一方单独构成的侵权行为。
遗弃是指配偶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同居义务或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家庭生活费用。③遗弃在客观上表现为配偶一方无正当理由长期离家,不履行同居义务,或者对配偶一方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因失业暂时失去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拒绝提供家庭生活费用和帮助。遗弃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该行为仍然继续。遗弃侵犯了配偶权中的同居权、互相协作权和扶养权。
虐待是指配偶一方以各种手段,对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和肉体进行摧残、迫害。④虐待在客观上表现为配偶一方采取殴打、冻饿、强迫劳动、凌辱等手段,使配偶另一方遭受身体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致使不堪继续共同生活。虐待行为必须具有一贯性、经常性,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限制配偶的行动自由是指配偶一方无正当理由限制配偶另一方的行动自由,不让其参加社会活动。人身自由权不仅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配偶的行动自由在侵犯配偶权的同时,也构成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
这一类侵权行为还包括下列两种行为:第一种是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即刑法理论所称的"婚内强奸"。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权中同居权,而且侵犯了妻子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缺乏相应规定,对这类行为往往不予追究,或者以伤害罪提起公诉,这既不符合刑法?quot;罪行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客观实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维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第二类是配偶一方实施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性犯罪。这类行为在触犯了刑事法律的同时,也侵犯了配偶权。
第二类是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对配偶另一方构成侵权,包括通奸、姘居、重婚以及其它对婚姻不贞的行为。
通奸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合法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⑤姘居是指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合法配偶以外的异性公开同居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进行。通奸、姘居违背了夫妻互负的贞操义务,损害了夫妻感情,动摇甚至破坏了婚姻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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