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丈夫误将妻子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作为自己生子女予以抚养的例子已不鲜见,其中也有的因此而与第三者对簿公堂。本文拟就此现象的法律属性以及当事人如何寻求法律保护略抒浅见,以供探讨。
一、上文现象中的法律问题
不难发现此种现象中所包含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丈夫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妻子与他人的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进而生下子女的事实,妻子隐瞒真相致使丈夫对“子女”予以教育、监管的行为,丈夫和“子女”生父母间的法律关系。
1、在夫妻婚姻关系中,离婚时丈夫可依婚姻法向妻子提起“与他人婚外同居”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在此诉中,该赔偿之法理在于妻子“与他人婚外同居”,而与是否生育子女及妻子不述实情而将孩子当作与丈夫所生而由丈夫(当然包括妻子自己)抚养而引起的纠纷性质不同。此处立法之旨在于惩罚挑战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违法者,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当然在此诉中仅指“与他人婚外同居”,而不包括发生婚外性行为行为。“同居”是一个具有居住意思且达到较稳定程度的居住状态。发生婚外性行为行为并无居住意思,故不属婚姻法所述之情形。
2、妻子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而生下子女,则在双方与子女之间形成了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对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准用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3、妻子隐瞒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怀孕之事实使得夫妻关系得以与妻子生下与他人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情孕之子女这一法律事实相结合,从而为丈夫设定了“”。也可以说是妻子隐瞒事实而为丈夫设定了亲权的权利客体。为了认清妻子行为之本质,我们首先分析亲权概念及特征:
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方面的权利。
其特征为:(1)亲权主体的特定性。亲权主体具有身份的特定性,其可通过生育、收养、婚姻(此指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取得。
(2)亲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亲权之内容不但表现为权利形态,而且具有义务的一面。如对子女抚养、财产管理、监护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权利的专属性。因亲权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来,故此权利不得转让、继承和抛弃,除非有法定事由,皆为父母专有。
(4)亲权的绝对性、支配性。亲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性,权利的行使不必借助他人积极的作为。权利的行使具有支配性,即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可有一定的约束,如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对子女住所的决定权等,亲权主体并非一味依子女需求而简单地履行义务。
- 上一篇:亲权保护论
- 下一篇: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相关文章
- ·谈丈夫误将妻子与第三者所生子女作为生子女予
- ·谈丈夫误将妻子与第三者所生子女作为生子女予
- ·妻子与第三者非法同居 丈夫获赔精神损失8万
- ·妻子有权追回丈夫给第三者的“青春损失费”
- ·儿子非亲生,丈夫向妻子索赔
- ·妻子要求离婚 丈夫才发现孩子却非亲生
- ·丈夫“艳照”传情 吓得妻子离婚
- ·妻子不堪丈夫殴打要离婚 丈夫索3万青春损失费
- ·涉外婚姻遇法律差异 丈夫合法纳妾妻子无可奈何
- ·丈夫欠钱被起诉 妻子难逃偿还责
- ·丈夫昏迷 妻子求助寻找交通事故目击者
- ·妻子照顾脑残丈夫11年 起诉离婚四次被驳回
- ·妻子嗜好盗窃,丈夫起诉要求离婚
- ·因妻子罹患精神分裂症,丈夫先后两次向法院提
- ·因闹离婚双方争吵丈夫持刀砍伤妻子
- ·妻子生育一女孩 丈夫竟然要离婚
- ·丈夫赌博输光家产,妻子提出离婚胜诉
- ·丈夫怀疑妻子不贞 做试管婴儿术产女后闹离婚
- ·丈夫让情人充妻子办手续 妻子不知情“被离婚”
- ·不愿离婚 丈夫法庭向妻子动刀
- · 亲权不得无限扩大
- · 亲权受侵应保护
- · 亲权制度
- · 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分
- · 离婚后父母亲权之行使
- · 亲权保护论
- · 亲权缺失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 · 亲权不宜纳入监护制度中
- · “串子案”引出的法律问题-----
- · 从一起案件婚生婴儿亲权及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