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凤山诉何秀珍、陈庆申、高学花、罗南方相邻(3)
www.110.com 2010-07-09 17:1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70元,由上诉人贾凤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良 熙
代理审判员 闫 明
代理审判员 李 南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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