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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www.110.com 2010-08-07 10:36

  摘要: 由于历史传统与制度背景的不同,及社会成员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不同,国外法律制度中包含审判监督及执行监督内容的并不普遍。但仍有一些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建立了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制度萌芽于十二世纪的法国,当时国王为了维护自己在各封建领地的合法权益,开始委派代理人出席或向领地法院告发。法国大革命成功后,这项制度随着革命的浪潮传入其他欧洲国家。

  作为大陆法系的先驱,法国较早地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法国早期的执行法律规定人可以委托执行法官全面收集执行情报,在因行政机关或金融机构以遵守保密义务为理由不予以答复的情况下,基于执行法官应保持中立地位的法律原则,执行法官不能强制其答复,在此情况下得转而求助于检察官,法国《司法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在民事方面,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依职权行动。他监视法律、裁判和判决的执行。如果上述执行与公共秩序有关,他可以依职权从事执行工作。为进一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法国1991年颁布的新的《民事执行程序改革法》,赋予了共和国检察官有保障判决与其他执行根据得到执行的使命(第11条),有命令其管辖区内的所有司法执达员给予协助的权力(第12条),在持有具有执行力的执行根据的司法执达员进行各种尝试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有可以收集有关的情况的权力(第39条和第41条)。

  因此,法国立法当局将收集债务人情报规定为检察官的管辖事项,并由承担监督执行义务的检察官具体负责实施。

  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来源于前苏联,在前苏联时期,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民事判决的活动享有监督权。前苏联解体后,作为其继承者的俄罗斯联邦基本沿用了前苏联时期的民事检察制度。俄罗斯联邦1995年发布的检察机关法明确规定,监督俄罗斯联邦领域上现行法令执行是俄罗斯检察机关的任务,而检察长参加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是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这一使命的途径之一。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一编中规定,检察长对法院以下裁定可提出抗诉:法官中止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将执行文件退回追索人问题所作的裁定(第366条);对执行判决费用的裁定(第367条);对债务人在中所占份额的裁定(第368条);对认定拍卖无效的裁定(第405条第2款);对责成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裁定(第406条)。检察长有权对法院的执行判决提起抗诉,检察长有权提起抗诉的情形包括:第一,对法院执行员执行判决的方式或拒绝实施判决的行为,可以提出抗诉;第二,对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员行为问题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单独的抗诉;第三,对于法院作出的执行回转问题的裁定可以提出单独的抗诉。(第428条、第4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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