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延长并实行男女相同的法定退休年龄,可规范劳动争议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劳动权。一方面,可为司法实务部门提供裁决依据和标准:或者使其争议纳入劳动关系案件处理,可有效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劳动权益;或者使退休人员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其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或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任何方式,均可为人民法院提供裁决依据和标准。另一方面,可完善劳动权理论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劳动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于生存的权利。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所享有的一种特定的资格权利,只有符合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条件的公民才能享有,这就决定了劳动权有其特定的产生和消灭时间。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也就丧失了劳动能力”理论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延长法定退休年龄,承认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者身份,退休返聘人员则可向雇主、向国家主张就业服务权、职业指导权、职业培训权、职业保障权等权利,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
在方案选择上,笔者认为,方案应体现循序渐进的原则。为了让民众有较为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整,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自公布后都给予了较长的调整时间,况且,时下正处于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下,如果女职工从2010年即开始逐步推进,时机不太妥当,将会影响实施效果,进而影响男职工方案的推行。我国现行女职工退休年龄55岁,落后于全世界女职工平均58岁的退休年龄。当前退休年龄延长,应主要着眼解决女职工退休年龄延长的问题,应采取小步渐进的方式,将女职工延长至与男职工相同的退休年龄,再在此基础上,考虑同步延长男女退休年龄。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来加以落实,比如,改革现行养老金制度,完善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体系,对提前或推迟退休人员支付不同的养老金,以体现实质公平;建立和完善弹性退休制度;完善福利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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