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内部规章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完善,用工手续不规范,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这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益形式,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是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稳定的调节器[2].然而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用工中却大量存在,也相应地增加了劳动争议纠纷。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由简单化变得复杂多样。过去,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案件为主,种类比较单一。近几年来,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诸如,拖欠工资案件、拒付加班费案件、内部承包劳动案件、工伤待遇案件、缴纳社会保险金案件、下岗、失业待遇案件等等,劳动争议案件种类的复杂多样,必然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严峻挑战和困难。
(五)劳动仲裁机构定位不明确,仲裁人员缺少,难以适应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劳动争议案件日趋复杂多样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行后,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相继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十多年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仲裁或者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至今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在仲裁员的配备上,每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有三至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人员少,仲裁任务繁重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六)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过长,法律程序复杂,不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目前的法律程序看,一桩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首先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送达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一审判决送达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判决送达后,如果应当履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还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都把这些法律程序都走完,最快也要近半年的时间。这样长的时间,对于那些请求支付工资或者劳动报酬、请求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来讲,显然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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