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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续工作的
www.110.com 2010-08-11 16:33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哈政办综[2006]81号

  发布日期:2006-11-13

  执行日期:2006-11-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续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完善城镇社会保障 体系试点后续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家对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试点各项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取得了显著成效,并顺利通过了国家和省的检查评估。为巩固和深化试点成果,现就做好并轨发放经济补偿金收尾、偿债协议兑现和社保关系接续等试点后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成并轨经济补偿金发放收尾工作

  鉴于我市目前尚有少数企业因诸多原因未启动并轨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或虽已启动但未全部发完的实际情况,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对尚未启动并轨经济补偿金发放的企业,有可变现资产但暂时不具备发放条件的,各级财政支付的并轨资金暂时交由企业主管部门保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待具备发放条件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发放到位;无变现资产且区财政又无力解决的,退出并轨,其中国家与市财政支付的并轨资金统一由市财政收回,区、县(市)财政支付的并轨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二是对已启动并轨经济补偿金发放但没发完的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政府国资部门联合进行并轨资金专项检查,确因联系不到并轨人员等原因发不到位的经济补偿金,属国家与市财政支付的统一由市财政收回,区、县(市)财政支付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由于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及医疗保险问题影响发放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本着“特事特办”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采取“一厂一议,主动服务”的方式,逐个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并轨工作。

  二、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并轨人员的债务问题

  鉴于我市试点期间企业拖欠并轨人员部分债务通过签订偿还协议形式处理,协议偿还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且目前有些企业债务偿还协议已经陆续到期,各级政府及政府国资部门务于2007、2008年继续负责做好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债务偿还协议。在操作企业改制的同时要密切关注企业债务偿还协议的兑现情况,企业资产变现优先解决并轨人员债务问题;对于无资产变现的企业,要研究拓宽债务偿还资金的筹集渠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保证债务偿还协议如期兑现,切实维护并轨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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