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政府存在的基本理由,而社会保障提供的就是社会稳定与安全这类公共商品,因此,理论上而言,在未专设社会保障缴款的情况下,其提供的资金来源只能是一般税收。即提供社会保险是现代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而提供社会保险要占用相当规模的资源,这意味着,在没有征收社会保障缴款的情况下,政府通过一般税收所筹集的收入有相当部分要用于社会保险,从而使得一般税收成为社会保险的基本资金来源。
二、社会保障缴款的收支符合税收的所有基本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及非直接偿还性。而社会保障缴款无论以什么名义收取,其征收实际上都具备税收的所有基本特征。
(一)社会保障缴款是强制征收的
社会保障缴款是专门为社会保险筹资设立的。而社会保险是在劳动者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由政府给予的一定物质帮助或资金帮助,以使其继续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因此,无论劳动者愿意与否,政府都必须强制他们参与社会保险并交纳社会保障缴款,即社会保障缴款是强制征收的。而这一特点也是它与一般意义的费的本质区别之一。也就是说,尽管与一般意义上的费类似,社会保障缴款也看似缴款人一手交了钱,一手又从政府那里换来了社会保险,但由于这种交换的发生不以缴款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取决于政府,因此,它与费这种交换行为发生与否的决定权在于公民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在这里,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强制的,这也不同于其他私人保险计划,因而可以说这种社会保险收入的筹措已具有税收的性质[1](p148)。
国外学者David Williams也认为,社会保障税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其具有的强制性。在他看来,在给社会保障缴款定性时,行使国家权力应当作为划分因素。如果一种社会保障缴款是自愿的,那么这种缴款就不是税收。如果它们是强制性的,那么它们就是税收。他认为,强制性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它是所有税收的一般特征,也是政府以直接方式干预市场或个人选择的关键所在。强制性不仅意味着对个人的自由选择和自己拥有收入与储蓄的个人财产权的侵犯,还意味着建立了强制性手段——利用刑法或雇主与雇员之间建立义务关系。它产生了一种对收入或储蓄的垄断性转用,因此,国家或公共管理部门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一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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