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尽管如Sllgman所认为的那样,社会保障缴款的缴纳者支付一定数量的款项,直接得到利益,因而缴款和利益的获得之间存在现实的联系。在诸如具有完美形式的社会保险方案中,政府只不过在承担一项能够被私人部门接收的工作而已,并且还一定存在着是否应该把缴款看作一种税收的问题。无论是对境况好的还是境况差的,这种完美的社会保险方案都不会导致任何制度性再分配。但实际的情况正如Dilnot所指出的:当政府正在运行一项真正、保险统计般的、公平的社会保险方案时,社会保障缴款确实似乎只是一种保险缴费。但是,在现实中,即使一项社会保险方案开始时具有保险统计基础,且没有再分配性,那种状况也很少持续,因而这种方案总体上被看作是社会再分配活动的一部分。照此,任何社会“缴款”看起来更像是税收。
三、社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国家必须提供最后资金保障
社会保障缴款是一种权利缴款,缴款人一旦缴纳了该款,就意味着政府正式承认了该缴款人有了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尽管缴款人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取的收益与其缴纳的社会保障缴款之间有着很强的关联性,但社会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这种关联性不可能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前已述及,社会保险是一种关系到整个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公共产品,这种特性就决定了政府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的支付水平来确定相应的社会保障缴款收入规模,但却不能以社会保障缴款的实际收入规模来确定社会保险的支付水平。也就是说,即使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会保障缴款的收入规模没有达到预期水平,政府也必须动用其它的税收收入来确保既定的社会保险支付水平。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障缴款往往收入不足,因而一般都需要政府动用其它的税收收入来为其兜底,以解决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长期或短期资金需求。以美国为例,1984年4月,里根政府采取一项从联邦预算中逐渐增拨1 650亿美元的紧急措施,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短缺。法国1996年将社会保险支出削减约310亿法郎后仍有社会保险赤字486亿法郎,法国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利用一般税收来弥补部分社会保险赤字[2]。而正是因为以政府预算拨款来解决社会保险的问题,因而也意味着社会保障缴款的征收必然要进一步纳入一国税收的总体系中[1](p148),因而也与其他税收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者说,社会保险税同样是一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做法即使在已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智利也不例外[3]。在智利,政府为了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支付的待遇公平,所有参保人,无论参加哪一种养老保险计划,如果工作满20年,就都有资格获得政府担保的最低待遇。甚至在个人账户下,当他们账户积累额不够的情况下也能获得;其次,养老保险制度为参保人支付与平均收益水平挂钩的最低收益,这是管理公司的责任。但是,如果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尽管遵循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要求,但是如果没有达到最低收益的要求,那么国家会填补这个损失,并且会清算这家公司。最后,万一基金公司停止支付,或者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宣告破产,那么,国家将保证其所属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在这里,对所谓开社保私有化改革历史之先河,创造出了一个崭新的个人账户积累制,并逐渐成为各国决策者和研究者的一个新兴社保样板的智利来说,其政府同样承担着最后出场的角色,显然这也是其他收费所不具有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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