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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2)
www.110.com 2010-08-13 16:13

  安全是一切法律部门的首要价值,但不同的法律部门会追求不同意义的安全。如公法着眼于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私法着眼于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传统民商法的安全观念是建立在相对人交易安全基础之上的,其实质是一种个体安全观念,是一种微观上的安全,目的在于保护个体行为的安全。传统民商法的安全内涵在于确立一种合理的市场投机秩序,为此而设计的交易安全规则只是投机行为的秩序化与秩序的公示化。经济法追求的是整个国民经济整体的安全,表现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在积极意义上,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在消极意义上,表现为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与力量,抑制经济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和动荡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状态。社会保障法追求的是社会安全。社会安全不仅具有社会性、政治性,而且还有经济性,它与社会、政治、经济不是相分离,而是结合在一起,并互为因果,即只有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才有可能有社会安全,只有社会安全才有可能有政治或经济安全。然而,无论如何,社会是由个人所组成的,个人生活安全与否,必然影响到整个社会安全。因此,个人生活安全又是实现社会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个人生活安全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安全则无法维护和实现。

  社会保障法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与维持,正是遵循从个人生活安全到整个社会安全的逻辑,通过实现个人生活安全达到社会安全,通过个人生活安全的保证或保障来促进整个社会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首先,社会保障法可以建立和维护社会成员基本的正常的生活秩序。生活或生存秩序是一切社会秩序的基础,社会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起公民的生活保护体系,当公民在遇到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灾害等危险而失去收入或生活来源时,通过提供社会性的物质帮助,实现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其次,促进社会安定和统治阶级秩序稳定。当人们生活安全、安居乐业时,对社会秩序乃至统治秩序的稳定起着积极促进的作用,这就是古人“仓廪实而知礼节”的安民术的宗旨,否则“民穷则邪恶生”。俾斯麦谈到实施《社会保险法》之意图时,曾直言不讳地说:“一个期待领取养老金的人,是最守本分的, 也是容易驯服的”。因此社会保障法对社会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价值。最后,促进经济秩序协调稳定。经济秩序涉及到社会生产和交换以及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和消费领域,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有序发展,需要社会稳定为其提供有利的外在条件和社会环境,国际社会已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法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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