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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失业保险制度之比较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2001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签订了《中德互免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于2002年4月4日正式生效。该协定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个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定,它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保险工作方面与国际接轨的开始。该协定对中德互免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了规定,将使中德两国在对方国内的派遣人员、子公司人员、无雇主人员和外交雇员的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双重收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使其利益得到良好的保障。《协定》要求双方应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充分保护他方人员的利益。但实际上,做到完全对等性是十分困难的。毕竟,中德两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有很大差别。就德国而言,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在那里诞生,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已相当完善,而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历史却还不足30年。本文拟就中德失业保险制度作一个比较,以求找出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之不足,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作一些思考。

  一、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之比较

  在德国,失业保险属国家性的强制保险,始建于1927年。其保障的对象基本采用国际标准,即凡是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即可成为失业保险对象。所以,其覆盖范围相当广。此外,其《就业促进法》规定,凡是月收入在400~5600德国马克的雇员和职工,都要参加法定义务失业保险。【1】(P81)临时工、自由职业者以及不能被解雇的公务员等,不在强制参加失业保险之列。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始终是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配套制度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这一制度的起点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约束条件相一致。其始建于1986年,当时是一种仅限于国营企业、层次很低的失业保障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行了实质性扩大,将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都纳入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也在《条例》颁布实施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由1998年的7900万人增长到2000年的逾亿人。【2】(P168)但就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状况而言,其仍然没有覆盖所有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及缴纳比例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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