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在暂时失去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一项专项基金,是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和保证,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待遇以及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的资金来源。就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而言,目前国际上存在6种模式:(1)完全由政府承担(2)完全由雇主承担(3)政府与雇主两方负担(4)雇主与雇员两方负担(5)雇员与政府负担(6)雇主、雇员、政府三方负担。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则因各国经济发达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德国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1)雇员缴纳的保险金;(2)雇主缴纳的保险金;(3)联邦财政补贴;(4)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雇主与雇员缴纳的比例,《就业促进法》规定,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员工资的65%。雇员的保险金由雇主从工资中扣除,连同雇主应缴的一份一起交到保险承办机构。作为失业保险缴纳基数的工资,每月最多不超过5600马克。即如果一个雇员月收入在5600马克以上,仅按5600马克为基数计算失业保险,如雇员工资很少,低于保险金计限限额的1/10,那么雇主需缴纳全部应缴失业保险费,而雇员则免于缴纳。如果缴纳的保险金和分摊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所需开支,那么联邦政府将给予补贴。劳资双方缴纳的保险金占全部筹集额的25%以上,它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
在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由下列四方面构成:(1)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将利息收入并入基金,为的是保证基金不贬值;(3)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4)政府财政补贴。作为政府财政补贴通常是在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基金进行补助,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对于缴纳比例,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2%缴纳,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其余由政府财政补贴。这样,失业保险基金由原来的企业全包逐步转变成“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承担”的三三制原则。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之比较
在国际社会,绝大部分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3)失业后必须立即到政府指定的劳动就业介绍机构登记,申请再就业。失业者必须同时具备上述资格条件,才有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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