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律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则意味着对其他人行为自由的某种禁止。权利的冲突在制度经济学上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即如科斯所指出的,“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2]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权利冲突是一个伪问题,只要权利的边界能够确定,则权利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并不存在。[3]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就隐私权而言:
第一,隐私权概念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
隐私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特别是大众传媒的勃兴对人们关于隐私的权利意识起到了刺激和催生作用。沃伦和布兰戴斯首倡隐私权概念的肇因即为其举办的一场私人聚会被当地的媒体不当曝光,造成当事人情感的伤害。由于文明进化,在紧张复杂的社会生活压力下,人们对公开变得敏感,该种法益有法律保护之必要。人们日益意识到免于其私生活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利益,从而由此产生出一种正当性的权利诉求。这种诉求本身就是大众传媒、公众评论侵入私生活领域而产生的一种反动。由此可见,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的诞生过程,本身就是权利冲突的产物。主张隐私权的人认为自己私生活秘密的权利具有正当性,而与之对立的权利人认为自己的言论自由或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在这种权利与权利的对抗和拉锯中,隐私权的合法性得以确立。
第二,隐私权客体的不确定必然导致权利冲突
隐私权制度的设置能否一劳永逸地解决私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纷争,答案并不令人乐观。因为隐私权概念属于高度抽象和模糊的不确定概念,隐私权的客体为隐私,范围及于整个私生活领域。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权是个人私生活领域的屏障,然而私生活的畛域如何界定?纯粹的私生活领域到底存在与否?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现实中,社会共同生活关系日益紧密,城市化的进程导致人口密集,现代交通设备和通讯工具缩短了人际距离,专业化的社会分工使得人们相互依赖,现代社会中的个体必须依附于现代文明社会,可谓“无逃于天地之间”。这注定了隐私权将面临着无穷无尽的来自公共领域的挑战。在私生活领域之外,在公共领域中充斥着伺机而动的狗崽队、社会公众好奇的目光、言论表达的自由、大众传媒的责任、科技进步的风险等。何谓正当,何谓不正当,难以一概而论。隐私权不是权利范围的预先设定,而恰恰是权利角力的结果,其只不过是私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无休止的战争中的一道临时疆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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