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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若干问题(4)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产权清晰”一语中产权概念,应该从客观存在的与企业相关的财产权利中去研究。如此,财产权就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的统称。产权清晰也就是指这两种财产权能够划分清楚,包括在法律中划分清楚,在企业经营人和所有权人观念中划分清楚,在企业经营操作中划分清楚。企业管理经营人不因无知和私利而损害所有权人的权利,企业财产所有权人不因无知而干涉企业管理经营人权利。这是衡量产权是否清晰的最简明标准。

三、关于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问题

产权清晰的关键在于进行准确的产权界定。当前,在理论和实际部门中,甚至在一些重要岗位的领导同志思想中,对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尚有一些模糊和有害的认识,对此有必要详加澄清。

问题之一是国有企业积累的性质

在财政实行统收统支,企业流动资金由国家拨给的时期,不存在这个问题。改革以后,为了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加强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除原来国拨流动资金完全留给企业使用以后不再拨给外,国家还允许将税后利润中一部分留给企业,形成企业积累,作为企业自有资金以敷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之需。很显然,企业积累的性质本属于出资人的利润,只是留给企业使用而已,并不能因此而改变积累的性质和权利归属。如果企业积累不归属于出资人所有,而归企业所有,世界上怎么会出现百万富翁、亿万富翁呢。天下之大,恐怕也没有这个道理。最简单的事实是,当企业终止清算后,其一切剩余财产都要向各出资人分配,不会有“企业”的份额。

问题之二是国有企业以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应属于

在实行“拨改贷”之前,人们对此的认识本来不成问题,但在实行“拨改贷”之后,却有一部分同志认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用税后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应归属企业,而不应再归属国家。这部分资产不是用国家的初始投资形成的,国家不应对此主张所有权。这种主张的理由表面看起来似乎很充分,实则不然。

首先,“拨改贷”只是改变了原来预算内国家投资拨款的方式和渠道,并没有改变这种投资的性质,其性质仍属国家投资只不过是投资渠道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直接拨给企业改为先拨入银行再由银行借给企业,由银行监督使用。

其次,银行之敢于将大笔基本建设贷款借给企业,一来这是国家计划的安排,二来是因为企业有一定财产。当企业将来无力还贷,贷款成为死帐时,银行还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冲销。这是一种没有担保的“担保”,“担保”人就是国家,“担保”物就是国家的投资。再者,如果企业不是国有企业,银行也不会将预算内基本建设贷款借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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