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10月15日
[裁判字号]:(2007)通民初字第9225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赵明(未成年人,化名),男,200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南区*号楼*室。法定代理人朱*照(原告赵明之母),1973年1月25日出生,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师,住北京市通州
[案例正文]:
原告赵明(未成年人,化名),男,200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南区*号楼*室。
法定代理人朱*照(原告赵明之母),1973年1月25日出生,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师,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南区*号楼*室。
法定代理人赵*中(原告赵明之父),1970年3月5日出生,北京中***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南区*号楼*室。
被告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723C。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佳,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号。
被告哈尔滨毛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渤海东路距杭州路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雅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刚毅,男,北京市居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刚,男,北京市居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明朗与被告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哈尔滨毛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毛食品公司)一般人身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明的法定代理人朱天照、赵延中,被告华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佳,被告毛毛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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