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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636号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2年12月27日
[裁判字号]:(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636号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卫二才,男,1957年生,汉族,住济源市轵城村第十八居民组。 委托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148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乃笙,男,1949年生,汉族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二才,男,1957年生,汉族,住济源市轵城村第十八居民组。

    委托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148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乃笙,男,1949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卫二才因与被上诉人卫乃笙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系相邻,1999年卫乃笙建两层楼房一座。2002年元月,卫二才在卫乃笙楼房东邻新划拨一处宅基地。同年元月17日,卫二才在卫乃笙东邻拆除其土房(与卫乃笙楼房东山墙相距1米多)时,卫乃笙楼房墙体出现多处错位和裂缝。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本村调解,卫二才同意给卫乃笙拿500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根据卫乃笙申请,济源市危险房屋鉴定所经鉴定认为卫乃笙楼房系受外力影响,造成局部墙体裂缝,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济源市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评估后认为卫乃笙房屋损失为10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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