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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5)
www.110.com 2010-07-27 16:54

  (一)、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机制

  当事人是纠纷主体,也是将来所涉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情况熟悉,可以最为充分地利用对于对方的各种关系收集证据,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二是积极性高,因为证据收集状况直接关系到庭外和解能否成功,同时也关系到将来诉讼能否成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法》多次强调当事人具有收集证据的诉讼权利。司法者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合法性上也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当事人收集证据是一个普遍现象,也是经历时间跨度最大的收集证据方法。从纠纷发生以前,当事人便注意保全证据。到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会采取补救措施收集证据。直到诉讼中,甚至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也可能会热衷于证据的收集。因而,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机制最值得重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形式多样的。这里仅介绍常用的几种:

  (1)、预防型的证据保全机制。在当事人进行民事交往过程中,事先保留证据。预防性的证据保全机制所保全的证据,是与正常的民事活动呈同步状态的。主要的方法包括:第一、书证法。第二,见证法。第三,公证法。第四,登记备案法等。

  (2)、同时型的证据保全机制。这是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方法。纠纷发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形成的过程。此时,纠纷主体可以采用各种方法收集保全证据。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请过往行人作为证人,在当时就以书面形式固定保存证人证言。再比如,在一起翻建房屋受到阻碍案中,原告人依法建房,总是遭到被告无端阻扰。每每起诉,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原告向律师求助,请律师出谋划策。律师告知他注意保全证据,并提醒他可以采用悄悄录像的方式保全证据。结果原告在建房中,被告再一次阻扰其建房,此种阻扰行为已经被原告事先安装在秘密处的摄像机全部拍了下来。原告后来再次起诉,被告照例否认。原告遂拿出摄像磁带,提交给法庭,由法庭在开庭时公开播出。被告此时也只好承认此事,被告因此败诉。再比如,在一起邻居楼上下水案中,楼上某住户装修将废物任意丢弃在管道中,致使楼下堵塞,“水漫金山”。楼下住户多次劝阻,仍未见效。在这种情况下,该住户固然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但公证是需要成本的。该事实的证据收集仅需较低成本即可。因此,该住户选择让周围邻居来现场见证的方法固定证据。这样届时发生诉讼,这些见证人即可被传唤为证人。同时该住户还到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这些公共部门或中立性单位到现场勘察,并作出记录,也是有效、有力的证据。在保全证据中,在时间上越接近纠纷发生的过程,此种被保全的证据则越具有证明效力。如果时过境迁,则此种收集证据的方法便不可再用。这种方法也可称为“当场型证据保全方法”。采用“同时型证据保全方法”收集证据,首要的注意事项便是其及时性。惟有确保了证据收集的及时性,证据的可信性才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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