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的质证应紧密围绕这三方面进行,人民法院作为审判主体应引导质证主体对各个证据围绕这三方面进行质证,以提高质证的效率和质量。
二、质证的范围和方式
质证的范围和方式相联系而密不可分,有学者认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质证的范围因各国证据中关于证据分类的不同而有差别,质证的方式更由于质证范围一定程度的差异而有区别。自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渊源、文化背景上的差异是导致证据分类不尽相同的因素,由此直接影响质证范围和方式的统一性。
在此就通过两大法系质证的范围和方式的研析,来探究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下的质证范围和方式。
(一)两大法系国家诉讼中的质证范围和方式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代表的美国,基于其实行以证人证言为主的审判程序,证据的绝大部分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口头证言。在美国民事诉讼中有两种证人:一种是非专家证人,其所做证言叫做感知证言;另一种是专家证人,其所做证言为意见证言。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对证人的上述分类,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和鉴定人。在美国,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是通过交叉询问进行的,即采用主询问和反询问。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中均有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对当事人来说,由其同律师询问己方提出的证人是主询问。反询问是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在反询问之后,主询问双方当事人和律师还可以对己方提出的证人进行再询问,再询问限于对方当事人反询问中所提出的事实。其中主询问的目的在于取得有利于己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证言,而反询问则旨在从证人口中引出对主持反询问的一方有利的事实,并使那些对他不利的证据真实性受到怀疑。可见,主询问是交叉询问质证方式的前提和基础,反询问才是其实质和核心。此外,在英美民事诉讼中还可对证人的信用或可靠性进行反询问,其目的在于使证人成为不可信任。
除证人证言外,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将有形物分为三种证据形式:实物证据、书证和展示证据。实物证据首先必须证明其与争点事实的关联性及证据作成的真实性,才能向陪审团出示。对实物证据作成的真实性通常也是通过证人证言来达到。之后,实物证据一旦被允许作为证据,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为了加强物证的直观效力,往往立即把证据物件交给陪审团观察,或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出示实物。展示证据须具备展示证据表明的状况不得与争议事件发生时存在的状况有实质性差异。即使被确认的状态变化是无关紧要的,也须说明原因,并且同样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作证说明该展示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书证同其它证据一样,首先应证明其作成的真实性,但在两种情况下不必证明书证作成的真实性,法院即承认其作成的真实性:一种是法院知悉的事实;另一种是对方当事人对书证作成的真实性不提出异议。书证作为法庭外的陈述,如果证明书证所叙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应对此书证适用有关传闻证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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